关于印发《繁昌区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繁城管〔2021〕22号
关于印发《繁昌区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巩固我区水环境治理成果,建立完善的水环境联合执法体系,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制定了《繁昌区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芜湖市繁昌区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昌区水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繁昌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联合执法制度保障、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水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芜湖市河(湖)长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联合执法,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由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组建水环境联合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
第三条 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综合执法工作的总体组织、推进、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执法队主要负责水环境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情节严重违法案件的移交、跟踪、评估和考核:
(一)执法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队收集和核实水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对事实确凿的情节显著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置。
(三)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单位部门查处,并进行跟踪、评估和考核。
第五条 区城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移交的案件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反馈至执法队办公室:
(一)区城管局:负责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废弃物、违章搭建、污水收集与处理覆盖区域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实施、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水环境联合执法范围:
(一)向河道超标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二)向城镇水管网中排放超标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三)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四)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区域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设置排(水)污口。
(六)采取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
(七)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河道生态空间。
(八)非法侵占河道蓝绿线。
(九)其他危害水环境质量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水环境综合执法工作流程:
(一)每半月开展一次联合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违法线索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
(三)现场处置事实确凿的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
(四)情节严重的经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
(五)跟踪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进展。
(六)对案件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七)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进行通报。
第八条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汇总工作情况、曝光典型案件和研究解决问题。
繁昌区水环境联合执法队人员名单
组 长:滕德宝(区生态环境分局)
金贤东(区城管局)
副组长:姚如全(区生态环境分局)
胡 杰(区城管局)
成 员:谢宏伟(区生态环境分局)
万祥丰(区生态环境分局)
巫晓飞(区城管局)
伍和闯(区城管局)
执法队下设办公室,区城管局胡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