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年5月25日

发布地点:区政府新闻发布厅

发布单位:区政府办

人:区经信局党委委员 区企业服务办公室主任 谢启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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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实录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大家好!

根据安排,今天召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内容如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规范合同订立资金保障、规范支付行为、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条例出台的目的

条例颁布实施,旨在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中小企业发展信心,优化营商环境。

二、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三、规范合同订立及财政资金约束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一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是强化财政资金保障要求,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明确付款期限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五、惩戒机制

安徽省经信厅网站设“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投诉举报平台”(安徽省投诉举报电话:0551-62871053,繁昌区投诉举报电话0553-7872923)

(一)拖欠额外付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二)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三)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解读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