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年第9号)
芜湖市繁昌区2021年第5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皖政地挂芜〔2021〕5号,批准时间为2021年11月2日),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用途
序号 |
征收土地位置 |
面 积(公顷) |
用 途 |
地块1 |
繁阳镇茶山村 |
4.6981 |
工矿仓储 |
地块2 |
繁阳镇茶山村 |
1.5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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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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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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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按照《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繁政〔2020〕17号)规定执行。征收繁阳镇茶山村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700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36560元/亩。
(二)被征收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繁昌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9〕12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芜政秘〔2019〕93号)规定执行。
三、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及保障办法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繁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繁政办〔2019〕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20〕27号)要求执行。
四、法律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繁昌区人民政府委托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期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结果(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事宜。
(二)2021年7月16日《繁昌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繁政预公告〔2021〕1号)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土地上抢栽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本次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