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5-27 09:12 来源:芜湖市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次数: 字体:【  

                                               繁建征字〔2026〕第1

 

   被征收人:芜湖泫旸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QHWP1W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锦绣江南小区3号楼610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          联系电话:153****7909

             

   经核实,你单位“繁昌大发融悦商住小区地下车库、架空层(不计容积率部分)”,审批建筑面积为13576.90㎡,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中非住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50/㎡计算你单位该项目应缴费用为678845.00元。截至2026512日你单位共缴费0元,尚欠678845.00元至今未缴。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等相关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芜湖泫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繁昌大发融悦商住小区地下车库、架空层(不计容积率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78845.00元。上述款项缴至开户行、账户(附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古要武,联系方式:7915003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繁昌区人民政府或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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