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繁建征字〔2026〕第1号
被征收人:芜湖泫旸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RQHWP1W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锦绣江南小区3号楼6、10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 联系电话:153****7909
经核实,你单位“繁昌‘大发融悦’商住小区地下车库、架空层(不计容积率部分)”,审批建筑面积为13576.90㎡,依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中非住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50元/㎡计算,你单位该项目应缴费用为678845.00元。截至2026年5月12日你单位共缴费0元,尚欠678845.00元至今未缴。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等相关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芜湖泫旸置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繁昌‘大发融悦’商住小区地下车库、架空层(不计容积率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78845.00元。上述款项缴至开户行、账户(附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古要武,联系方式:7915003。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繁昌区人民政府或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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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22202005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