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繁昌区教育局行政许可(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教师资格认定、校车使用、延缓入学或休学等)权力流程图、服务指南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
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机构
繁昌区教育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3.单位举办者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民办学校基本设施设备登记表;
5.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查验意见书;
6.学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7.经首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的学校章程文本;
8.民办学校校长登记表;
9.民办学校教职工简明登记表;
10.联合办学协议(本项限联合办学)。
七、网办深度
四级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受 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审 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决 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办 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十一、收费信息
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繁昌区政务中心二楼238室。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7911310
2.监督电话:0553-7911026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认定服务指南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文件。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机构
繁昌区教育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①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③具有法律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⑤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⑥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六、申请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思想品德鉴定表》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7、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8、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9、与网报同一底版的小2寸照片
七、网办深度
四级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报后按规定时间到区(区)教育主管部门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符合要求发放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之,如缺少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
2、教育局人事科审查认定,如准予认定,签发有关文件并公告,如不准予认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窗口根据文件制作证件并公告证件领取时间地点。
十一、收费信息
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繁昌区政务中心二楼244室。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7911127
2.监督电话:0553-7911026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
或者休学审批服务指南
一、设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二、事项类型:行政权力
三、实施机构:繁昌区教育局
四、办件类型: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六、申请材料
1.安徽省学生休学申请表(原件、电子件各1份);
2.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发票(原件、电子件各1份);
七、网办深度:四级(全网通办)
八、到现场次数: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时限说明:无)。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学校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材料。(方式:当面。地点:学校)
2、审核
学校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上报区区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3、决定
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4、办结
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办结电子学籍变动。(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5、归档服务完毕后,学校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核办结果整理归档,并将核办结果告知家长。(地点:学校)
十一、收费信息
1.收费依据:不收费;
2.收费标准: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繁昌区政务中心二楼224室。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7911082
2.监督电话:0553-7911026
校车使用许可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一、设立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机构
繁昌区教育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受理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六、申请材料
1.校车运行方案:①接送学生的路线②接送学生的时间节点③上下学生的停靠站点位置④特殊情况下改变行车路线、停靠站点的预案
2.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提供原件。
七、网办深度
四级
八、到现场次数
0次
九、服务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教育行政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出具书面理由。
2.审查
教育行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申报相关材料分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3.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答复。
4.送达
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范围内与服务对象联系,将批复交给服务对象,并出具送达回执或请服务对象核对和确认。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批复,申请人持批件、机动车行驶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十一、收费信息
无
十二、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十三、办公地点
繁昌区政务中心二楼238室。
十四、服务电话
1.咨询电话:0553-7911310
2.监督电话:0553-7911026
丧失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工作指南
一、事项名称:丧失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办理单位:繁昌区教育局;
四、办理条件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五、基本流程
1.来源:接受群众举报、行政检查、其他案件信息来源
2.受理:记录与核实
3.调查取证
4.处理决定
六、咨询:0553-7911127
对非法颁发或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
处罚(行政处罚)工作指南
一、事项名称:非法颁发或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第八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第十七条、第九条
3、《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2001年6月7日)第三十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繁昌区教育局;
办理地点:繁昌区政务中心二楼244室。
四、申请材料
1、发现非法颁发或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处罚的证据;
2、举报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电话投诉,也可到区教育局教育股投诉。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不通过,当场说明理由。
3、审核:
(1)区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调查核实;
(2)区教育局教育股股长作出调查结论。
4、办理:情况属实的,要求学校进行整改,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给予处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八、咨询:0553-7917461。
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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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工作指南
一、事项名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06年6月29日)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六十二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繁昌区教育局;
办理地点:繁昌区政务中心二楼244室。
四、申请材料
1、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的证据;
2、举报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五、基本流程
1、申请:电话投诉,也可到区教育局教育股投诉。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不通过,当场说明理由。
3、审核:
(1)区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调查核实;
(2)区教育局教育股股长作出调查结论。
4、办理: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或教育部门给予处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21个工作日。
八、咨询:0553-7917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