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镇中心小学内部控制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财务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监察、审计厅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检查验收标准》、《繁昌县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评价实施意见(财会[2016]92号文件)》、《关于印发繁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市教育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繁昌县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繁昌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新港镇中心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或学期公用经费安排使用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严格遵照繁昌县年度县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手册,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根据学校特点、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学校预算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学校一本预算,教学点学校的预算中心学校汇总编制。
第三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严格执行繁昌县年度县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办法,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办法。收入预算,应考虑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经费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应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规定标准项目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五条 预算编报程序。学校财务经办员积极参加年度预算编制会议,在学校行政会上汇报,学校召开民主理财小组讨论会对人员经费等预算编制讨论,由总务处牵头,财务经办员根据繁昌县年度县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手册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草拟预案,再经学校理财小组讨论修改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部门预算应用网络版系统上报至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预算系统中打印预算批复连同县教育局下发的批复文件封面存档。在实际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支出结构,应上报县教育局经财政局批准。
第六条 做好公用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公用经费遵循“综合预算、定额保障、分校核算、绩效考评”的原则,纳入学校部门综合预算统筹安排,教学点纳入新林九年制中心学校统一编制。学校每年初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学活动及后勤服务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学校组织各处室就本年的教育教学费用(包括设备采购、培训等)统计,上报总务处,总务处汇总上交学校民主理财小组讨论、修改。审议通过后,填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再报县教育局审核无误后在财务公示栏予以公示,报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严格遵照预算批复执行支出。遇到人事变动导致与预算有误差的及时调整,在财政结算时及时增减,临时确需列支的公用支出,可适当调整公用经费预算批复中的具体科目金额安排,以应及时之需。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包含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资金预算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含食堂净收入)等。
第九条 学校收费实行分管财务校长负责制,总务处具体落实收费工作,财务人员具体实施收费行为,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实施收费行为。
第十条 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执行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款项按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上交对应账户。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收入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学生的伙食费以学期为一结算单位,学期未列出明细结算清单,粘贴校财务公示栏,广泛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办理的服务性代办项目的收费,在实施收费行为前,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向学生硬性推销书刊杂志和其它与学生在校学习无关的物品。
第十五条 未经上级教育及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未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收费行为,均属于乱收费;一经发现,除退还所收费用以外,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上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费收入(主要是幼儿保教费及偶尔的零星的少量废旧物品出售)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不得截留、挪用规费收入。代收费主要是学生食堂就餐伙食费纳入大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清晰,在学期结束后决算,不得截留挪用。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收入不入账的视同设立小金库)、设立账外账、自立项目收费或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往来票据管理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县非税局领取一本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并登记在册,由总务主任保管,主要开具代收学生伙食费等往来款,财务经办员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财务公示栏中粘贴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经过上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接受家长、学生、老师的监督。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主要是食堂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严格遵照繁昌县教育局下发的年度教育部门综合预算的批复执行。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为最大限度发挥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要制定合理可行的教育教学考核办法,每学期结束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按时准确发放人员工资,上缴社保,住房公积金及政府安排的人员经费,确保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格遵照财行[2014]251关于印发《繁昌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执行。在县财政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学校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合规地使用。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资料印刷、取暖、交通差旅、邮电通迅、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和构建物、仪器设备及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公款旅游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开支。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三条 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按照繁昌县财政局文件财行【2011】176号有关文件审核后(繁昌县财政局文件财行【2014】213号文供参考)等政府有关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认真填写出差单和公务外出呈批表,严禁公款旅游。
第二十四条 遵照相关公务接待及区域内教研用餐相关规定执行,外出用餐要有文件、就餐审批单、用餐人员名单、菜单、发票,做到五单合一。
第二十五条 规范单据审批手续,遵照繁教党〔2018〕11号文件及依据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学校设立总务处、教导处、政教处和校办室,各处室主任负责对本处室人员出差、教研培训及购物单据进行初审,经办员必须在单据上签名,凡教研、培训等于教学有直接关系的,必须经教导处主任签名证明,涉及采购办公用品及教学用品(不构成政府采购的),必须经总务处主任签名证明。所有单据再由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核签名,再由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名并写上“同意报”字样,且有批审日期,最后送至总务处。大额支出及举债事项依据繁教党〔2018〕11 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民主理财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成立由广泛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财务进行全面审核,每季度在固定公示栏公示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同时定期对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完成。
第五章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加强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维护和促进商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依据财采[2018]147号及财采[2018]21号文件精神。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表中的“品目名称”和“适用范围”的。此类项目需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模块申报,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分散采购。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及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拟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对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满10万元,凡是不符合徽采商城采购方式的,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预算满30万元,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方式采购项目,此类项目可不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可不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低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需在财政一体化平台申报,不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三十三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达到采购限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达到采购限额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各类中介服务,有库的,在库里随机抽取。
第三十五条 徽采商城。依据财采[2018]21号文件规定,凡纳入徽采商城的项目,预算在规定的最高限额之内,做到应采尽采。首先填写采购计划备案表,经财政局采购科盖章,若是预算安排资金,还先经主管部门确认盖章,然后登陆徽采商城.芜湖网站采购,报账时要有备案表、供货协议、发票及验收单。
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依据繁教党[2018]11号文件,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分管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有总务处落实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和安排等的有关事宜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再经过学校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发挥资产的最大利用率,学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组。吴明波总务主任(分管财务)负责全校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吴婷(资产管理员)负责学校所有固定资产造册登记管理工作,登记资产领用记录。吴明波(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建筑、运动场、绿化办公用品等管理维护,徐飞(电教管理员)负责学校多媒体教室电脑室管理维护,黄荣荣(教导主任)负责学校的实验器材的管理维护,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办公用品的管理维修。
第三十八条 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物相符。
第三十九条 加强财产物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资产效益,防止资产流失。各学校应制订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员专人保管,落实责任,建立明细台帐。领用、收回、报损须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擅自外借,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加强物资购置管理。一般物资购置应事先填写申报单,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购置。属政府采购目录规定项目的物资购置,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所购物资必须有验收报告,并及时入账纳入学校物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盘点制度。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对电教实验类资产,办公桌椅、用具,课凳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对耗损物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经资产管理系统上报县教育局在经国资委核实下文后,才允许核减该项金额。
第四十二条 建立资产移交制度。学校物资保管人员和分管财务校长工作岗位变动时,应及时盘点并办理资产移接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 建立赔偿制度。学校要建立人为损坏或流失资产、物资的赔偿制度,对管理不善造成物资被盗、被毁或人为流失的,除追回赔偿金外,并追究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小组每年底对学校资产清查一次,财务经办员如实填写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处置必须经有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县国资委批准。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七章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适应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学校建设的特点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大型建设项目确立,依据繁教党〔2018〕11号文件精神,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后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再由繁昌县发改委进行项目立项,由城建委组织专家或集体会审,由学校分管财务的副校长直管,总务处落实实施。资金由县教育局上报县财政局统一预算安排。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设项目规划图纸修改。学校校建设项目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县城建委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规划图。
第四十九条 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使用施工图纸,学校维修要有做法说明,无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不允许开工建设。
第五十条 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有资质的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学校总务处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大型工程校建办要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校建办,校建办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教育主要领导要签字认可,学校要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超概算率。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总务主任会同工程造价编制单位认真分析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做到不重不漏,充分调查市场材料人工价格,科学合理地编制控制价,确保建设工程超概算率达到最低值。
第八章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名称,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十六条 合同的订立,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七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通常由县教育局提供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校办室、总务处、教导处、少先总队、民主理财小组组成。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签名,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五十九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六十条 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第六十一条 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总务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学校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总务处依法履行合同。
第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六十四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总务处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临时聘用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总务处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汇报,同时上报县教育局中止付款。
第六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总务处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分类存档。
第九章 决策机制制度
第六十六条 依据繁教党[2018]11号文件精神,增加学校公务的透明度,结合学校实际、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议要求,规范学校重大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十七条 重大决策范围。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校内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教师队伍培训方案或制度。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工作。分配方案的制定或调整。人事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
第六十八条 重要干部任免。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教研组长、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第六十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立项。年度设备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第七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日常支出中除去代课教师工资、电费、宽带费及政府安排的人员经费之外,安排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事先经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研究,可否列支。报账时要附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记录。
第七十一条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事先个别酝酿。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研究讨论建议,集体讨论时由分管领导或承办部门负责阐述有关情况,并实行首位表态或阐明意见。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校长不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民主理财小组)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为充分讨论作准备。经每位班子成员逐一现行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校长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态度和意见,然后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作出决策或决定。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的,校长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章 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工程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繁昌县校产财务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范围:零星维修工程指单项造价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七十四条 零星维修工程经费来源:当年年度公用经费资金。
第七十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指导原则:操作制衡、简化手续、方便快捷、平时发现及时处理。
第七十六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负责,总务处(总务主任)统一管理学校零星维修工程。零星维修项目确立,需经学校行政会、民主理财小组会议讨论后经维修负责人、分管维修的副校长签字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校内招标、审批程序。零星维修工程报修程序。公共建筑及设施的土建修缮项目,由总务处填写报修单。功能室修项目,由使用个人填写报修单,主管功能室负责部门审核后上交总务处。组织校内招标依据设计方案,组织3家单位对校内维修项目进行招标,选择出价最低的一家为中标方,签订合同和拟定工程量清单。学校招标人员:分管财务的副校长1人,总务处1人、功能室负责部门1人、工会1人、使用个人1人。
第七十八条 施工过程管理。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总务处、功能室负责部门和使用个人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施工方必须依据合同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施工安全措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文明施工。
第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总务处、功能室负责部门、使用个人、工会1人和施工单位组成工程验收小组,按签订的合同和执行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验收小组到现场查看,施工单位介绍情况,验收小组人员提出意见,所有参加人员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
第八十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提交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验收单,税票,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名后交总务处财务经办员处备报账用。
第十一章 食堂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
第八十二条 学校食堂管理的总体要求。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新的政府会计准则的要求,中小学校食堂帐纳入学校大账统一管理,由学校总务处实行“统一管理,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第八十三条 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学校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采购。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分别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对于食堂添置大于等于3000元的设备,食堂维修等支出费用不计入食堂成本,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
第八十四条 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责制,由学校总务处统一管理、核算,食堂不单独设帐、只设置收支明细辅助账。学校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财务活动、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第八十五条 收入管理。学校食堂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收入、教职工伙食收入、代办伙食收入:食堂开设的小灶及接待用餐、会议用餐、培训用餐)、财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学生伙食费按学期收取,开往来票据并附上班级、人数及标准统计表,及时上交学校大帐。学期末以实际就餐次数与学生结算伙食费。结算清单向家长公布,退还多余伙食费,由家长或学生签名领取。教职工及食堂人员的伙食费、食堂开设的小灶及接待用餐、会议用餐、培训用餐,食堂收到时直接作伙食收入入账。上级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提供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生活费(餐费)等资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等。
第八十六条 支出管理。学校食堂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成本、水电气费用和其它成本。食堂购入物品(米、油、气)的必须索取正式发票。学校食堂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食堂资金,与食堂提供饮食服务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食堂伙食费中列支。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备设施、食堂房屋日常维修等方面的支出不得在食堂伙食费中列支。学校食堂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津补贴等各项福利支出,不得为教职工发放实物,不得列支学校招待费。
第八十七条 食堂财务核算。学校食堂按学期预收学生伙食费,收取时记入“其他应付款—食堂菜金”科目。月末按当月食堂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为依据,实际结算金额确认为当月伙食收入,通过“其他应付款—食堂菜金” 科目结转到“其他收入—伙食收入”科目。收到零散用餐的学生伙食费直接记入“其他收入—伙食收入”科目。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伙食费按月实际就餐次数结算,一律在学校其他经费中列支,不得从公用经费开支,记入“事业支出—伙食补助费”。同时结转到“其他收入—伙食收入”科目。教职工伙食费依据每月的食堂支出明细表,分割出来并结转到食堂收入中。学校接待用餐、会议用餐、培训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一律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分别计入“事业支出—招待费”、事业支出—会议费” 、事业支出—培训费”等科目。同时结转到“其他收入—伙食收入”科目。食堂原材料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器具成本、水电气费用和其它成本等支出,凭正式发票或县统一格式的自制原始凭证直接记入“其他支出—伙食支出”。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记入“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学生用餐看护费每人每餐5元,列入“其他支出—伙食支出”。年末,食堂与学生据实结算后,将“其他应付款—食堂菜金”科目余额结转到“其他收入—伙食收入”科目。并将伙食收支净额转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第八十八条 实行食堂财务公开。全面推行食堂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每月食堂账目,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方可报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每学期食堂财务状况、收支结余情况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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