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荻港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荻港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各村(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和日常监管,对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法予以追责问责。
荻港镇党政办公室
2024年3月5日
荻港镇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小区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三、不得违规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杜绝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
四、未经质量合格检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充电器和电池产品,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五、严禁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
六、电动自行车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请专业维修机构人员进行维修保养,及时对电池、电线、电路进行检查。
七、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八、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
九、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十、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十一、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荻港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据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承担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责问责。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