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荻港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荻港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渡口渡船突发事件,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繁昌区荻港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荻港镇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作业、停泊的渡船以及渡口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渡口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8.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镇委统一领导下,镇政府是荻港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镇长领导下,镇政府对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发生一般及以上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2.2 镇专项指挥机构
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荻港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荻港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姚士群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指挥长:刘名勇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姚有政 (镇人大副主席)
成员单位:党政办、经发办、规划建设办、应急办、生态环保办、社会事务办、农业农村办、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荻港派出所副所长、镇交警中队负责人、卫生院院长及德远社区总支书记。
2.3 主要职责
指挥长:组织、指挥荻港镇渡船渡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荻港镇渡船渡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镇规划建设办:履行镇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根据镇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村委会开展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镇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
镇民政办:配合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做好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受灾群众(旅客)死亡人员殡葬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临时救助。
镇社会事务办、荻港镇中心卫生院:组织实施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镇环保站、规划建设办、镇农业农村办、荻港国土所等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环境监测,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镇农业农村办、镇财政分局、德远社区等: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荻港派出所、镇交警中队:负责事件现场(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通畅;负责事件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以及遇难人员身份甄别等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荻港海事处:按照管辖水域、管理职能的划分,协助属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繁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一中队、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三执法大队(繁昌)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渡口渡船突发事件抢险救援。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镇规划建设办牵头,镇应急办、镇党政办、荻港派出所、繁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一中队、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三执法大队(繁昌)、荻港海事处、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繁昌派出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根据事故的特点,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救援力量进行疏散撤离、遇险人员搜救、危险区域控制、打捞沉船和航道疏通,防止渡船溢油或危害性物质溢漏等。
(2)医疗卫生组:由镇社会事务办牵头,荻港镇中心卫生院参加,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荻港派出所牵头,规划建设办、镇交警中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的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实施突发事件水域附近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对死亡、失踪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整理死亡、失踪人员名单,进行户籍处理等。
(4)处置保障组:由镇农业农村局牵头,镇应急、财政、社区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的供应,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镇规划建设办牵头,镇党镇办、镇应急办等参加,负责事件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和发布,媒体接待,事件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以及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相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镇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镇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镇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镇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2.4 镇指挥部办公室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镇指挥部日常工作。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办,办公室主任由镇规划建设办主任兼任。
镇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镇委镇政府及镇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事件信息的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向镇指挥部建议启动、调整、终止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会同镇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应急工作的联合行动方案;承担镇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相关信息;承办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会、渡口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按渡口编制的应急预案先期处置。镇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镇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接替渡口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权。现场指挥机构由荻港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有关成员、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6 专家组
镇政府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用芜湖市专家库人员),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事件调查工作,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1)渡口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镇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具体做到:
– 加强渡运秩序管理和管理人员履职培训,提高渡口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 加强渡口渡船和周边农村道路等安全设施建设,增加减速带、防护栏、系缆设施等;
– 严格按照渡口码头建设规范标准,组织对渡口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彻底整改;
– 严格落实车客分离上下渡;严格落实乘客上船后穿戴救生衣的要求;
– 严格按照渡船稳性计算书要求限制装载汽车的整体高度,使用地磅设备对汽车进行称重;根据车重情况合理指挥车辆上船入泊,做到平衡装载;减少汽车跳板与码头岸坡之间角度(如码头坡度过大而导致上船坡度过大的情况,应推进码头整改并降低车辆高度);
– 严格要求渡船驾驶员遵守靠离泊安全操作规程;在渡船未系泊牢固或已采取动力顶推的情况下,严禁汽车上下船;严格控制车辆在船入泊车速;全通甲板汽车渡船临水侧跳板在靠泊及航行期间保持抬升状态;
– 航行过程车辆熄火、拉紧手刹并垫好三角木,做好人车分离措施;
– 未取得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情况下,渡船严禁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
– 监督船员在靠离泊、航行穿越航道等过程落实安全操作流程情况,教育船员按照相应安全操作规则航行;
– 划定渡口自动告警区域,它船驶入该区域自动通过VHF实施告警。
(2)规划建设办依法对渡口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镇水上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可能诱发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等。
3.2.2 预警级别
按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二、三、四级,依次用红、橙、黄、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分级标准见附则8.2。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或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甚高频VHF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原则上由镇规划建设办发布,并及时向镇政府和区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当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3.2.4 应急工作状态
根据渡口渡船突发事件的性质、涉及面、影响力将应急工作状态定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级预备: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渡口渡船突发事件时,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全体人员迅速归岗,按照统一部署处置突发事件;
二级预备:可能发生较大渡口渡船突发事件时,副指挥长、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及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全体人员迅速归岗,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三级预备:可能发生一般渡口渡船突发事件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牵头部门全体人员应及时、快速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件扩大、升级。
3.2.5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和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和处理
(1)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险情发生后,遇险人或现场附近目击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12395”、水上遇险救助电话“4812395”、甚高频“VHF”、渡船自动识别系统“AIS”、公安“110”、消防救援“119”等方式报警。渡口遇险应当采取措施自救,并迅速将遇险时间、遇险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和救助要求等信息,向遇险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渡口负责人等报告。渡口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镇政府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2)规划建设办或其他接警部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分析研判,依照相关规定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信息报告内容:
渡口、渡船的名称,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件发生时水域的水温、气象、通航环境情况,渡口、渡船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件简要经过,报告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格式见附则8.3。
事件续报中需要明确落实事件有关基本情况,如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发生后,渡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①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②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③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救护,加强个体防护;④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4.2 分级响应
镇指挥部接到渡口渡船突发事件报告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①对于一般突发事件:由镇指挥部启动三级响应,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可请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置。
启动三级响应后,镇规划建设办相关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应急救援;镇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镇规划建设办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②对于较大突发事件:由镇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开展前期处置工作。镇应急办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交通运输局请求支援。
启动二级响应后,镇分管负责同志、镇相关职责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应急救援;镇指挥部办公室和镇相关职责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镇规划建设办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镇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开展前期处置工作。镇应急办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交通运输局请求支援。
启动一级响应后,镇主要负责同志、镇相关职责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应急救援;镇指挥部办公室和镇相关职责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镇规划建设办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启动应急响应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作出如下处置:
(1)交通管制
1)险情现场存在以下情况的,应考虑实施现场交通管制:
― 渡船通航对抢险救助存在较大影响的;
― 遇险渡船对渡船正常通航构成威胁的;
― 险情存在进一步发展态势威胁公共安全的;
2)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搜救水域范围,制定并组织实施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 划定警戒水域;
― 限制航行(单向、分时段、限速、限制特定渡船通过等);
― 禁止航行;
3)根据交通管制措施拟发航行通(警)告,通过VHF广播、水上安全信息台、GPS监控系统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并根据需要在交通管制水域设置相关标志。
(2)制定方案
1)根据险情性质和种类,现场指挥召集搜救专家、当事渡船船长及所有人、施救渡船船长等相关人员,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
2)现场救援方案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方便”的原则,充分考虑事发水域水文气象条件、搜救力量情况等诸因素制定多套救援方案,并制定相关配套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3)组织实施
根据救援方案,调集抢险救援队伍、专业打捞、消防等救助力量、抢险救援所需器材及物资等到位,开展救援:
― 无关人员、渡船撤离现场;
― 施救渡船、人员到达指定位置,遇险渡船配合;
― 按照现场指挥指令,有序开展抢险救援;
― 现场指挥密切关注救助效果,适时调整救援方案;
― 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搜救行动和效果;
― 依法发布有关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 必要时,提请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增强救援力量。
4.3 现场指挥
启动应急响应后,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提出应急行动建议等。区及以上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镇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其中,在其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救援现场出现严重危及救援人员、遇险人员安全等情况,遇险人员拒绝接受救助时,可以决定强制实施救援。
到达事件发生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4.4 响应暂停与结束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救援;在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其中,对污染物影响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可请求市、区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保险机构要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处置权限,要依法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突发事件处置结束时,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对突发事件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发送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据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事故后果等级,调查组由上级政府指定。
5.3 恢复重建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的重建工作,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由规划建设办和镇村建设办统一规划重建。
受损单位的恢复和重建,应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对恢复和重建项目进行环境和安全评估,经正规设计后进行恢复或重建工作。
需要镇政府支援的,由事发村(社区)或部门向镇政府提出请求,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区政府支援的,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6 保障措施
镇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包括落实水路交通应急力量建设,包括组织开展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等,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渡口企业应当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生、排水、照明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镇各交通运输、新闻、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渡口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开展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7.2 预案演练
荻港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渡口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规划建设办负责解释。
8 附则
8.1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荻港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8.1.1特别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渡口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渡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 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5)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渡口突发事件。
8.1.2重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渡口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渡口突发事件。
8.1.3较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渡口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渡口突发事件。
8.1.4一般: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渡口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渡口突发事件。
8.2 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洪涝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实际,视情确定荻港镇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2)通过安全巡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发生;或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件,依据预计发生的渡口渡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确定安全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件,确定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件,确定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件,确定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件,确定渡口渡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8.3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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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渡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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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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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性质 类别等级 |
水上交通 |
碰撞事故£ 搁浅事故£ 触礁事故£ 触碰事故£ 浪损事故£ 火灾爆炸事故£ 风灾事故£ 自沉事故£ 操作性污染事故£ 其 他£ |
特别重大£ 重 大£ 较 大£ 一 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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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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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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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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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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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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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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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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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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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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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人: 联系方式: 续报: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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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应急办£ 区交通局£ 区应急办£ £ |
8.4 镇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联络员联系方式
组成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方式 |
联络员 |
职务 |
联系方式 |
指挥长 |
荻港镇政府 |
姚士群 |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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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
荻港镇政府 |
刘名勇 |
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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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
荻港镇政府 |
姚有政 |
镇人大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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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党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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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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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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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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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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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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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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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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荻港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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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交警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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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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荻港海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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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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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一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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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 |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
邓刚 |
|
138****5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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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石油有限公司 |
杨华灿 |
|
139****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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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李广雄 |
|
|
|
|
|
|
芜湖融汇物流有限公司 |
洪弟安 |
|
139****2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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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山海螺油库 |
罗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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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石油三山油库 |
鸥孝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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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化工天源物流 |
詹江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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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三山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
徐俊 |
|
136****4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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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应急处置指南
一、渡船触礁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渡船触礁是指渡船触碰或搁置在礁石上,造成停航和损害。
1.2渡船触礁的特点:
1.2.1触礁险情通常发生在航道外;
1.2.2触礁一般会造成船体破损。
1.3可能引起的后果:
1.3.1人员伤亡;
1.3.2渡船破损进水,甚至断裂或倾覆;
1.3.3水域污染;
1.3.4火灾、爆炸。
2应急处置重点
2.1首先救助和疏散船员和旅客,确保遇险人员的安全;
2.2核实渡船触礁的部位和状态、船体受损程度,评估渡船的安全状态,并采取措施尽量保持船体平衡;
2.3综合考虑船体、货物、水流、水深、礁石高程及形状等因素,制定救助方案,选择有利时机,组织实施;
2.4做好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污染或其他险情。
3应急处置程序
3.1险情核实和评估
3.1.1核实遇险渡船的基本资料和遇险情况,包括触礁地点,船名、渡船种类、渡船主要尺度及吃水、主辅机功率、燃油舱和压载舱的分布及数量、触礁部位及周围水深、装载货物及位置、渡船损坏情况、已采取的行动、遇险人数、救助要求等;
3.1.2掌握遇险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联系人、报警人及联系方式;
3.1.3掌握触礁水域水文、气况、礁石高程及形状;
3.1.4从渡船种类、触礁部位、礁石形状、水文航道条件、载货情况等因素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危险程度,制定先期处置措施。
3.2保持与遇险渡船、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遇险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包括:
3.3.1按规定显示渡船触礁的号灯或号型;
3.3.2检查、测量各压载水舱、货舱、燃油舱等舱室的情况并详细好记录,分析船体受损情况;
3.3.3测量渡船周围水深和倾斜度,评估险情的发展趋势;
3.3.4根据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判断渡船是否有断裂或倾覆的可能;
3.3.5制定和采取救助方案。
3.4现场行动:
3.4.1派巡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险情,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3.4.2根据触礁渡船类型、渡船倾斜状态、载货种类、气况条件等,评估触礁渡船对可能产生的后果,召集相关搜救专家、遇险渡船、施救渡船制订救助行动方案;
3.4.3根据救助请求调集相关救助力量到现场救助;
3.4.4发布相关航行通(警)告,提醒过往渡船注意避让和防范;
3.4.5根据现场施救效果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救助方案;
3.4.6及时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3.5.1有人员伤亡时,应先行组织救援;
3.5.2渡船脱险方法通常有移载脱险、过载脱险、起浮脱险等:
(1)移载脱险:通过移动压载水、淡水、燃油或货物,改变本船前后或左右吃水脱险;
(2)过载脱险:将触礁船所载货物过载到另一船上,改变渡船吃水脱险;
(3)起浮脱险:利用浮吊、气囊等设备将渡船起浮脱离礁石。
3.5.3在采取脱险行动前,判断触礁渡船有无严重破损,防止脱险后倾覆、沉没或造成污染。
3.5.4渡船触礁造成油舱破损泄露,应及时转移破损油舱中的燃油,并采取堵漏措施;
3.5.5如触礁渡船在短时间内不能安全脱险,为了防止渡船在风、流的作用下产生移动,采取措施固定渡船,避免险情扩大;
3.5.6当触礁渡船存在发生断裂、倾覆、严重污染等重特大险情可能时,应借助专业搜救力量,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援。
4相关行动
4.1渡船发生触礁,按渡船事故人员疏散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2人员落水,按人员落水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3渡船破损进水,按渡船进水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4渡船沉没,按渡船沉没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5船体泄漏、溢油的,按防止渡船污染应急处置分指南处置。
二、渡船搁浅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渡船搁浅是指渡船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
1.2渡船搁浅的特点:
(1)主要发生在枯水期浅险航段和洪水期中下游弯曲航段,枯水期发生率最高。
(2)搁浅渡船的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不易确定。
1.3可能引起的后果:
(1)航道中搁浅,易造成水上阻航,甚至断航;
(2)搁浅常常会造成船体、螺旋桨、舵的损坏;
(3)燃油或其它危险物质、污染物泄漏造成水域污染;
(4)受水位、潮流、风浪、河床底质等因素的影响,渡船可能断裂或倾覆。
2应急处置重点
2.1核查渡船损害情况和搁浅程度,掌握、评估渡船的安全状态,并采取措施尽量保持船体平衡;
2.2综合考虑渡船、水文、气况和河床底质等因素,制定施救方案,并选择有利时机,组织力量迅速实施;
2.3做好相关防护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或发生污染及其他事故;
2.4发生阻(断)航事件时,迅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维护事发水域正常通航秩序。
3应急处置程序
3.1险情核实和评估
3.1.1核实遇险渡船的基本资料和遇险情况,包括搁浅地点,船名、渡船种类、渡船主要尺度及吃水、主辅机功率、燃油舱和压载舱的分布及数量、基线以下附加装置、搁浅部位及周围水深、装载货物及位置、渡船损坏情况、已采取的行动、遇险人数、救助要求等;
3.1.2掌握遇险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联系人、报警人及联系方式;
3.1.3掌握搁浅水域水文、气况、河床底质;
3.1.4从渡船种类、搁浅部位、河床底质、水文航道条件、载货情况等因素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危险程度,制定先期处置措施。
3.2保持与遇险渡船、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遇险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包括:
(1)按规定显示渡船搁浅的号灯或号型;
(2)检查搁浅部位受损情况,若渡船进水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堵漏排水;
(3)测量渡船周围水深及吃水变化情况,掌握搁浅水域河床底质情况,评估险情的发展趋势;
(4)根据周围环境变化情况,判断渡船是否有断裂或倾覆的可能;
(5)测量各压载水舱、货舱、燃油舱等舱室的情况并详细做好记录,分析水线下船体的受损情况;
(6)制定并采取脱浅自救措施。
3.4现场行动:
3.4.1派巡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险情,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3.4.2根据渡船的遇险情况和救助要求,召集相关搜救专家、遇险渡船、施救渡船制定救助行动方案;
3.4.3根据救助请求调集相关救助力量到现场救助。在渡船无法自救、造成阻航时,主动调集救助力量到现场实施救助;
3.4.4发布相关航行通(警)告,提醒过往渡船注意避让和防范;
3.4.5搁浅渡船存在阻航时,实施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3.4.6根据现场施救效果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救助方案;
3.4.7及时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1)遇险船上有人员受伤时,应先行组织救治;
(2)枯水期搁浅渡船施救应尽快、及早进行,防止因水位回落或泥沙淤积导致险情恶化;
(3)渡船脱浅方法通常有自力脱浅、自然脱浅、移载脱浅、卸载脱浅、拖带脱浅等几种:
自然脱浅:利用水位、潮汐变化自行脱浅;
自力拖浅:合理利用本船车、舵、锚自救脱浅;
移载脱浅:通过移动压载水、燃油或货物,改变前后或左右吃水脱浅;
卸载脱浅:将船上货物卸载到另一船上脱浅;
拖带脱浅:借助他船拖带协助脱浅。
(4)在采取移载脱浅前,判断渡船的稳性、强度、和倾斜等情况,避免脱浅后造成渡船倾覆或断裂等事故;
(5)在采取脱浅行动前,必须确认搁浅渡船没有严重破损,脱浅后不致倾覆、沉没或造成污染;
(6)如果渡船搁浅造成油舱、水舱损坏,应及时转移损坏油舱中的燃油,采取堵漏措施;
(7)如果搁浅渡船在短时间内不能安全脱险,为了防止渡船在风、流的作用下产生移动,可用锚或加注压载水等方法固定渡船,避免事故扩大;
4相关行动
4.1造成阻航、断航,按水上阻航、断航应急处置分指南进行处置;
4.2造成水域污染,按渡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分指南进行处置;
4.3渡船搁浅,按渡船事故人员疏散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4.4客渡船搁浅,按客渡船险情应急处置分指南进行处置。
三、渡船进水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渡船进水:是指渡船由于水密缺陷、船体破损等原因,导致渡船舱室进水,使渡船浮性、稳性和抗沉性下降,甚至存在沉没危险,威胁渡船和人员、环境安全的情况。
1.2产生的原因:
(1)渡船发生碰撞、触损、搁浅、触礁等水上交通事故;
(2)渡船自身存在船体裂缝、破损和水密器件松动等;
(3)渡船积配载不当、恶劣天气影响、操作管理不善等。
1.3可能产生的后果:
(1)渡船浮性、稳性和抗沉性下降,船体倾斜,甚至沉没;
(2)机舱进水,渡船失去动力;
(3)载运危险品船产生危险货物泄露,污染水域;
(4)人员面临危险,甚至人员落水;
(5)所载货物受损。
2应急处置重点
2.1查明进水原因;
2.2立即采取排水堵漏等相应措施,防止渡船下沉;
2.3存在沉没危险的,组织渡船抢滩,疏散、转移人员。
3应急处置程序
3.1核实险情,收集有关信息:
(1)遇险渡船的基本资料和遇险情况,包括险情性质、种类、发生地、时间,船名、渡船种类、船籍港、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数量、人员落水、伤亡等基本情况;
(2)进水状况:了解进水的原因、进水部位、吃水变化、各舱室的载货情况、是否有危险货物、有无危险品泄露、各舱室水位的测量情况、进水程度、进水速度的估计等,判断有无沉没危险;
(3)险情现场航道情况、水文气象、通航环境等情况;
(4)渡船自救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和救助请求等;
3.2保持与遇险渡船和报警人的联系,随时掌握险情动态。
3.3提醒或指导渡船应采取的行动:
(1)查明进水原因;
(1)检查渡船进水部位、进水程度、渡船吃水变化等;
(2)积极采取排水和堵漏措施;
(3)渡船有沉没危险时,考虑就近冲滩;
(4)关闭有关舱室和阀门;
(5)做好人员救生和保护措施;
(6)发布遇险信息。
3.4现场行动
(1)立即通知巡艇到现场核实险情,实施先行处置措施,维护通航秩序;
(2)根据渡船的遇险情况和救助要求,制定相应的救助行动方案,并经船方确认;
(3)根据险情程度和对通航的影响向过往渡船发布渡船遇险信息,要求过往渡船减速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根据救助请求调集相关救助力量到现场救助;在渡船无法自救、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时,主动调集救助力量到现场,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实施救助;
(5)按照救助方案,组织实施救助,根据渡船进水产生原因和进水程度,选择合理施救方法,控制进水量增加;
(6)根据险情发展态势调整救助方案;
(7)及时报告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3.5.1在渡船进水已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选择安全地点停泊,进行堵漏排水。
3.5.2施救常用方法包括排水、堵漏、移载、过驳、舱室隔离、冲滩等,其中先行处置应采取排水、堵漏方法。
3.5.3在渡船进水得不到有效控制,存在沉没危险时:
(1)立即选择到就近地点冲滩,采用适当的航向和航速航行,减缓进水速度;
(2)做好应急逃生准备;
(3)关闭所有水密设备,关闭油舱、柜的阀门;
(4)渡船机舱进水可能失去动力的,应备好锚、拖带等应急设备。
3.5.4渡船冲滩地点:应就近选择地势、水流平缓,泥沙底质的浅滩,尽量避开渡船密集区。
4相关行动
4.1有人员落水情况,按人员落水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2渡船进水导致沉没的,按渡船沉没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3渡船进水存在危险时,按照渡船人员紧急疏散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4造成渡船失去动力的,按渡船失控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5发生污染事故时,按照防止渡船污染应急处置分指南处置。
四、渡船碰撞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渡船碰撞指渡船之间、渡船与水上设施或其他水上漂浮物之间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件。
1.2可能引起的后果
(1)人员伤亡;
(2)渡船受损,进水、失控、沉没、火灾(爆炸)等;
(3)燃润料、危险货物、有毒物质等溢漏污染水域。
2应急处置重点
2.1勘查当事渡船受损情况、险情状态及发展趋势;
2.2调集救助力量实施救助,尽量控制危险局面;
2.3肇事渡船逃逸的,组织开展协查工作;
2.4采取相关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污染或其他险情。
3应急处置程序
3.1险情核实和评估
(1)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遇险船基本资料、遇险时间、地点、船上旅客和船员人数、伤亡情况;
(2)遇险渡船现状、危险程度、遇险水域水文、气况、附近渡船情况、救助要求等;
(3)肇事渡船逃逸的,尽可能了解逃逸船的特征和逃逸方向。
3.2保持与遇险渡船、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遇险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包括:
3.3.1发布险情信息,提醒周围渡船注意;
3.3.2检查渡船受损情况,确定危险程度,做好应急处置;
3.3.3保持了望,及时掌握周围水域动态;
3.3.4根据险情状态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3.4现场行动:
3.4.1派巡艇到现场核实险情,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对遇险人员组织搜寻和救助;
3.4.2根据险情状态对人命财产安全、水上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组织船方和有关单位制定救助方案和配套安全措施;
3.4.3有人员落水或影响通航的,发布相关航行通(警)告,提醒附近和过往渡船注意并协助搜救;
3.4.4根据现场需要,调集搜救力量进行救援;
3.4.5当险情重大,或救助比较复杂时,召集有关搜救专家对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3.4.6在实施救助中,全面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3.4.7及时报告救助行动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3.5.1有人员遇险或伤亡时,应先行组织人员救援;
3.5.2当遇险渡船碰撞后,无法自行脱离的或脱离后会造成沉没危险的,不可盲目倒车,应先将渡船坐浅、抢滩后,再实施救助;
3.5.3遇险渡船绞缠在一起时,可采取氧割、剪切、移载、起吊等方法实施分离,涉及到危险品船的明火作业,应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3.5.4如果渡船碰撞造成油舱、水舱损坏,应及时转移损坏油舱中的燃油,采取堵漏措施。
4相关行动
4.1涉及其他水上突发事件的,按相关应急处置分指南或程序处置;
4.2涉及肇事逃逸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渡船失控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渡船失控是指渡船本身由于某种异常情况,导致主动力、电力、操舵等系统故障,驾驶人员不能按其意图操作和控制渡船的运动状态。
1.2渡船失控的特点
(1)无法保持或改变运动状态;
(2)处于非常危险的状态;
(3)如处理得当,可避免人员或财产的损失,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3渡船失控的后果
(1)碰撞、触碰、搁浅事故;
(2)因事故而引发人员伤亡;
(3)火灾、爆炸、沉没以及燃油、货油、有毒物质等污染物溢漏而污染水域。
2应急处置的重点
(1)迅速派出拖轮或可以实施拖带的渡船,尽快控制船位;
(2)及时疏散附近渡船和人员;
(3)通知可能发生触碰的码头设施或水工建筑物的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应急处置程序
3.1险情核实和评估
3.1.1事故船基本资料,包括船名、吨位、船长、吃水、渡船种类、载货名称和数量、失控原因、目前船位、船速、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要求等;
3.1.2掌握遇险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联系人、报警人及联系方式;
3.1.3掌握遇险水域水文、气况、通航环境、通航密度;
3.1.4从失控状态、通航密度、气况、水文航道条件、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角度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制定先期处置措施。
3.2保持与遇险渡船、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遇险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包括:
(1)按规定显示渡船失控号灯或号型,并在VHF上发布危险警告,提醒他船注意;
(2)立即通告全体船员做好防碰撞、协助拖带等有关应急准备;
(3)对周围水域保持密切监控,及时掌握周围水域动态;
(4)迅速组织相应力量抢修和排除故障;
(5)应用各种操纵手段和应急设备设法改变渡船运动方向,降低运动速度,必要和可能时抛锚、抢滩,直至将船停住,避免事态恶化;
(6)立即请求附近其他渡船援助。
3.4现场行动
3.4.1派巡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险情,发布渡船遇险信息,提醒过往渡船注意避让和防范,并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3.4.2调集相关救助力量到现场救助,根据遇险渡船的险情实际、救助要求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制定救助方案,并组织实施;
3.4.3实施交通管制,疏散附近渡船,必要时通知相关码头、设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4.4根据险情变化趋势,适时调整救助方案;
3.4.5及时报告救助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1)失控渡船首先考虑紧急抛锚以控制失控局面;
(2)当事故无法避免时,应避重就轻,尽量减少损失;
(3)在渡船可以并准备冲滩时,应尽可能地避开航道、锚地、渡船密集区;
(4)对遇险船提供有效的通航、气况、水域环境等信息的支持。
4相关行动
4.1渡船失控时,还应按照渡船人员紧急疏散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2发生搁浅、碰撞、溢油或火灾等险情,应按相应的应急处置分指南或程序处置。
六、恶劣气况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恶劣气况是危及水上交通和作业安全的大风、大浪、大雾、大雨、大雪、大水等恶劣气候情况。
1.2恶劣气况的特点
(1)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可预测性;
(2)具有较强的突发性;
(3)易引发多种灾害后果;
(4)对救助产生不利影响。
1.3恶劣气况的危害
(1)大风浪天气可能造成渡船走锚、碰撞、触碰、进水、沉没等险情;
(2)渡船在能见度不良天气下航行,极易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险情;
(3)渡船遇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4)引发其他次生、衍生事件。
2应急处置重点
2.1通过有效手段收集并发布恶劣气况预警信息;
2.2督促有关渡船及早采取避风、扎雾、扎水等措施;
2.3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2.4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渡船或人员遇险,立即启动相关分指南。
3应急处置程序
3.1信息收集与评估
3.1.1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和气象部门信息预报系统,建立恶劣气况信息收集与传递渠道,确保风险信息收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3.1.2收到恶劣气况信息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或途径进行核实并分析:通过气象部门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等进行查询;或通过辖区过往渡船、人员查询区段的实时天气状况。
3.1.3根据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预报及有关资料,对恶劣气况信息进行必要分析,确定预警等级。
3.2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3.2.1按照《长江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预警制度》要求,当恶劣气况达到预警标准时,应发布预警信息;
3.2.2通过内部网络、电话、传真等发布恶劣气况的预警信息和工作指令,确保内部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
3.2.3通过新闻媒体、水上安全信息联播、GPS监控系统、短信群发、巡艇VHF等有效手段,将恶劣气况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渡船和人员通报;
3.2.4召集有关单位、渡船和人员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安全防范工作;
3.2.5当恶劣气况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较长时,应发布航行通(警)告。
3.3提醒和指导有关单位、渡船采取相关行动:
3.3.1注意收集气象、海事等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
3.3.2根据渡船所航经水域内的航道、港口、锚地及停泊区等情况,及早选择安全水域避风、扎雾、扎水;
3.3.3遇大风浪天气时,渡船可采取加固系缆、加抛锚等措施,确保系泊或锚泊安全,防止发生断缆、走锚;
3.3.4具备雾航能力的渡船在能见度不良天气下航行时,应加强了望、保持安全航速、注意避让;
3.3.5恶劣气况严重危及安全时,有关单位应停止水上水下作业和渡船靠、离泊;
3.3.6有关单位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及工具,必要时可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恶劣气况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
3.4应急行动
3.4.1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响应等级进行响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4.2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和辖区通航环境特点,确定本辖区应急工作重点,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3.4.3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锚地、停泊区、码头、渡口、施工作业区等重点部位的应急准备情况,督促有关单位、渡船落实防范措施;
3.4.4落实应急待命人员、车辆和船艇,并处于24小时应急值班待命状态。必要时,通知辖区有关应急搜救力量值班待命;
3.4.5加强船艇、车辆和通讯设备的检查,确保应急设备(设施)处于良好技术性能;
3.4.6根据预警等级或现场情况实施交通管制,重点落实渡口渡船、桥(坝)区的禁航措施;
3.4.7根据恶劣气况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应对措施;
3.4.8保障信息畅通,及时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相关行动
4.1渡船因恶劣气况发生事故险情时,按照相关指南进行处置;
4.2恶劣气况结束或减弱至预警等级以下时,终止安全预警,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恢复通航并维护疏导水上交通秩序。
七、人员落水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人员落水险情是指人员因渡船发生事故、发生意外、游泳、自杀等各种原因落水而遭遇危险的情况。
1.2人员落水险情的特点:
(1)落水人员的体力消耗很快,水温越低体力消耗越快;
(2)人员落水后可能因身体状况、气候条件、受伤等多种因素而具有较高的风险,如得不到及时救助,严重时可能导致落水人员伤亡。
2应急处置重点
(1)迅速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人数、气况、附近渡船等信息;
(2)立即进行救援,通知附近其他渡船参与救援;
(3)在人员失踪情况下,应制定有效搜救方案组织搜寻;
(4)如有人员受伤情况下,应及时联系医疗部门实施救助。
3应急处置程序
3.1核实险情,收集有关信息
进一步核实险情,包括报警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渡船名称及联系方式,以及人员落水的时间、地点、遇险人数、遇险原因、现场水文气况、附近渡船情况等信息;
3.2保持与遇险渡船、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遇险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包括:
(1)发出人员落水警报,显示、鸣放相应信号,加强瞭望搜寻;
(2)投放救生圈或其他漂浮物,以便落水者攀附,并能指示落水者的概位;
(3)放下救生艇、筏搜寻,并在发现落水人员后从其下风下流方向靠拢救援;
(4)向附近和过往渡船发布人员落水和搜救信息。
3.4现场行动
(1)根据险情信息以及现场气象、水流等情况,评估和确定险情级别、搜救区域,制定适当的搜救方案;
(2)调集搜救力量前往现场进行救援,确保搜救工作快速进行。如附近已知有其他渡船,可设法通知其参与搜救行动;
(3)发布相关航行通(警)告,提醒附近和过往渡船注意并协助搜救;
(4)需要辖区外搜救力量支持和协助时,协调相关海事机构进行救援;
(5)通知医疗救助部门做好准备,必要时确定伤员上岸等待地点;
(6)按险情报告制度和规定格式将险情和组织救援情况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3.5注意事项
3.5.1接警后,巡艇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助;
3.5.2施救时应注意被救人员的安全,应从其下风向和水流下游方向靠拢救援,在靠近遇险人员时应尽可能停车用余速接近,以免造成落水人员再次受伤;
3.5.3救起后应注意做好获救者的保暖、饮水等措施;
3.5.4获救人员如有受伤或神志不清、昏迷等情况时,救援人员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急救措施,尽快送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治疗。
3.6搜救行动终止
当出现下列几种情况时,可终止搜救行动:
(1)得知全部落水人员已经获救;
(2)所有遇险人员已找到,幸存者已得救;
(3)失踪人员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善后工作
4.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死难者尸体的转移、辨认等工作,包括在尸体附近发现的所有物件应分开保存,最好放入贴好标签的容器,以便将来可与尸体联系起来。
4.2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死难者家属抚恤工作,包括家属安置、尸体认领和处置、索赔等事项。
八、渡船人员紧急疏散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渡船人员紧急疏散是指渡船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人为过失等原因致使渡船处于危险状态,危及船上人员生命安全,而进行的人员紧急疏散、转移的行动。
12特点:
(1)船上疏散通道一般比较狭窄,造成人员拥挤、踩踏,致使人员受伤;
(2)乘客对船上环境及逃生通道比较陌生,容易产生恐慌心理,造成混乱;
(3)组织疏散难度大。
2应急处置重点
2.1稳定乘客情绪,有效维持疏散秩序;
2.2指导本船开展自救,迅速调集外部救援力量到现场处置;
2.3迅速有效疏散和转移乘客到安全地点;
2.4通知医疗救护力量及时对受伤乘客进行救治和检查。
3应急处置程序
3.1险情核实和评估
3.1.1核实遇险渡船的基本资料和遇险情况,包括船名、遇险时间和地点、遇险人数(船员和乘客人数)、人员伤亡、落水情况、客舱分布情况、已采取的行动、救助要求等;
3.1.2掌握遇险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联系人、报警人及联系方式;
3.1.3掌握遇险水域水文、航道及气况条件;
3.1.4从渡船类型、客货(车)装载情况、水文航道及气况条件等因素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危险程度,制定先期处置措施。
3.2保持与遇险渡船、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遇险渡船应采取的自救措施
(1)立即按照渡船应变部署表的要求稳定旅客情绪;
(2)维护船上人员疏散秩序;
(3)情况危急时,应充分利用本船救生设施、设备进行自救;
(4)配合外部救援力量,迅速转移遇险乘客;
3.4现场行动:
3.4.1派巡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险情,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3.4.2根据遇险渡船及险情的信息,制定人员疏散转移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3.4.3调集相关救助力量到现场救助,根据险情的发展和救助方案的要求,增派必要的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
3.4.4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并做好安全保护;
3.4.5发布相关航行通(警)告,提醒过往渡船注意避让和防范;
3.4.6根据现场救助工作需要,实施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3.4.7根据现场施救效果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救助方案;
3.4.8妥善安置被转移的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3.4.9及时报告人员疏散转移的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1)设法使船上乘客保持镇静,听从指挥,有步骤地安排转移到救生设施或其他救援船艇上,并优先安排妇女、儿童、老弱病残人员;
(2)核实疏散和转移的人员数量,做好统计,避免遗漏;
(3)在夜间转移乘客时,应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
(4)出事地点离港区较远时,可通过相关手段了解遇险船附近是否有其他船舶,并指示他们先行前往救援;
(5)由于现场风浪影响或其他原因使人员转送工作难于进行时,可考虑将遇险船在拖轮的协助下,行驶至附近的安全水域停泊或抢滩后,再进行人员转移;
(6)遇险船弃船时,应提醒救生艇(筏)及时驶离难船;
4.善后工作
4.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死难者尸体的转移、辨认等工作;
4.2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助做好死难者家属抚恤工作,包括家属安置、尸体认领和处置等事项。
5.相关行动
5.1有人员落水时,按照人员落水应急处置程序进行搜救;
5.2在人员疏散转移过程中发生安保事件,按水上安保事件处置分指南处理。
九、渡船险情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渡船险情指渡船在渡运过程中,遭遇恶劣气况、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致使渡船处于危险状态,危及乘客及船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
1.2渡船险情的特点:
(1)碰撞险情多发,后果严重;
(2)船况普遍较差、吨位较小,自救能力较弱;
(3)恶劣气况下发生险情的几率较高;
1.3渡船险情可能引起的后果
(1)群死群伤;
(2)渡船沉没;
(3)不良社会影响。
2应急处置重点
2.1督促遇险渡船全力自救,稳定乘客情绪,维持秩序;
2.2向当地政府报告险情情况;
2.3迅速组织就近救援力量救助乘客和遇险渡船;
2.4通知医疗救护力量及时对受伤乘客进行救治;
3应急处置程序
3.1险情核实和评估
3.1.1核实遇险渡船的基本资料和遇险情况,包括船名、遇险时间和地点、遇险人数(船员和乘客人数)、人员伤亡、落水情况、已采取的行动、救助要求等;
3.1.2掌握遇险渡船所有人(经营人)、联系人、报警人及联系方式;
3.1.3掌握遇险水域水文、航道及气况条件;
3.1.4从渡船状况、险情种类、客货(车)装载情况、水文航道及气况条件等因素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危险程度,制定先期处置措施。
3.2保持与遇险渡船、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遇险渡船应采取的自救措施
(1)根据险情种类,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显示号灯号型;
(2)稳定乘客情绪,维护船上人员秩序;
(3)充分利用本船救生设施、设备进行自救;
(4)配合外部救援力量,迅速转移遇险乘客。
3.4现场行动:
3.4.1派巡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险情,进行先期处置;
3.4.2根据遇险渡船及险情的信息,制定人员救助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
3.4.3调集就近救助力量到现场救助,根据险情的发展和救助需要,增派必要的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
3.4.4组织开展人员转移,并做好安全保护,汽渡船发生搁浅时,做好车辆系固或转移;
3.4.5发布相关航行通(警)告,提醒过往渡船注意避让和防范;
3.4.6根据现场救助工作需要,实施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3.4.7根据现场施救效果和环境变化,适时调整救助方案;
3.4.8及时报告险情救助及人员转移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1)设法使船上乘客保持镇静,听从指挥,有步骤地安排转移到其他救援船艇上;
(2)核实转移人员数量,做好统计,避免遗漏;
(3)在夜间施救时,保持现场有足够的照明;
(4)渡船在渡运过程中遭遇大雾等恶劣气况或渡船失控时,应采取抛锚等自救措施,立即向海事部门报告本船险情,并通报给附近渡船。海事部门接报后应迅速采取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控制事发水域,调集搜救力量救助及早消除隐患。
4.相关行动
4.1向当地政府报告险情及救助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4.2协助安置被转移人员;
4.3渡船发生人员落水、碰撞、搁浅、失控、火灾(爆炸)、触礁、沉没等险情时,按照相应应急处置程序进行搜救。
十、渡船火灾(爆炸)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火灾:指渡船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因自然的或人为的因素致使渡船、船上物品、船载货物失火或爆炸,造成渡船、人员和环境的损害。
1.2渡船火灾的特点
(1)舱内热量不易散发,火势蔓延快;
(2)有大量浓烟,或者产生有毒气体;
(3)渡船货种复杂,燃烧性能各异;
(4)通常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易引发二次险情。
1.3渡船火灾可能引起的后果
(1)人员伤亡;
(2)渡船受损或损毁;
(3)渡船失控、搁浅、沉没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
(4)燃油、货油、有毒物质等污染物溢漏,污染水域;
(5)险情扩大或引起爆炸,威胁周围渡船、设施、岸基的人命财产安全。
2应急处置重点
2.1首先救助和疏散船员和旅客,确保遇险人员的安全;
2.2迅速查清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确定是否存在爆炸危险,若存在明显的爆炸危险,应立即决定弃船。
2.3采用正确灭火材料和采取正确灭火措施,尽快实施灭火行动,有效控制火情,防止事态恶化;
2.4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
3应急处置程序
3.1核实险情,收集有关信息:
(1)遇险渡船的基本资料和遇险情况,包括险情性质、种类、发生地、时间,船名、渡船种类、船籍港、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数量、人员落水、伤亡等基本情况;
(2)火灾状况:了解火灾部位、火灾类型,所载货物(危险货物、绑扎系固情况)/车辆种类、数量和舱室分布,渡船稳性和浮态情况、船体结构特点,逃生通道布局等,船上可以使用的救生艇筏等救生设备情况,判断是否有危险货物、有无燃油泄露,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及对通航环境的影响程度;
(4)险情现场航道情况、水文气象、通航环境等情况;
(6)渡船自救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和救助请求等;
(7)根据险情信息,评估火灾危险性和影响程度,
3.2保持与遇险渡船和报警人的联系。
3.3提醒或指导船方应采取的行动
1、立即启动船上火灾应急反应程序,组织自救。
2、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关闭火灾现场附近的通风口、透气孔、门窗,切断通向火灾现场的电路、油路,设法使起火部位处于下风方向,码头渡船应隔断和拆开与岸上的有关连接。
3、迅速侦察火情,查明以下情况:
(1)火灾部位;
(2)是否有人员伤亡、被困;
(3)燃烧物品名、性质、数量等情况;
(4)火场附近有无危险品或其他燃烧物处于火灾威胁中。
4、迅速采取灭火行动,根据火源性质采取水喷淋或施放高倍泡沫、卤代烃、二氧化碳灭火剂或封舱等措施;
5、当火灾威胁到周围渡船、设施、岸基的人员、财产安全,或有沉没危险且碍航时,应尽可能驶离或做好拖带准备,选择或按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处理,必要时可考虑抢滩。
6、保持通讯联系,及时报告火情,提出救援要求,配合救援工作。
3.4现场行动
(1)立即调动巡艇到现场组织救助,通知消防、有关搜救成员单位量赶赴现场救援,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2)根据渡船的遇险情况和救助要求,制定相应的救助行动方案;现场指挥应与船方确认救助方案,并组织船方和现场救助船艇、设施迅速实施救助行动,并根据险情发展情况和救援方案的要求增派救援力量;
(3)根据险情程度和对通航的影响向过往渡船发布渡船遇险信息,要求过往渡船减速通行,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4)应迅速救助遇险船上人员,并将其安全转送医疗部门;
(5)组织对险情水域附近渡船及人员进行疏散;如火灾渡船在港区、码头,应将将其转移到安全水域;
(6)在公安消防部门未到现场之前,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灭火行动尽可能控制局面。公安消防部门抵达现场后,协助其制定灭火方案并组织实施;
(7)现场指挥应及时报告救助行动的进展情况。
3.5注意事项:
(1)灭火时,应查清火势发展方向,防止火势向外蔓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搬离火场周围的可燃物、危险品,不断用水浇喷舱盖板、甲板、舱隔壁,使之冷却;
(2)施放大型二氧化碳、卤化物灭火前,必须确认所有人员已撤离火场;
(3)未经确认完全熄灭前,必须经常巡查火场;
(4)用水进行灭火时,应注意保持渡船的稳性;
(5)在火灾事故不断扩大、无法控制,或救援行动严重威胁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应考虑中止救援行动;如有爆炸、沉没的危险,应考虑将现场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4相关行动
4.1涉及人员落水的,按人员落水应急处置程序处置;
4.2渡船发生火灾的,按照渡船人员紧急疏散应急程序及时疏散旅客;
4.3造成水域污染的,按照防止渡船污染应急处置分指南处理。
十一、水上安保事件应急处置指南
1定义
1.1安保事件是指渡船、水上设施受到非法劫持或扣留、恐怖袭击等,渡船、设施及其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并可能影响到其他渡船、设施及人员或公共安全的事件。
1.2可能引发的后果
当事渡船、设施及人员生命安全存在严重威胁;
渡船、设施可能被用作武器或放置、走私武器设备或用来载运企图制造安保事件的人员,对其它渡船、设施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引起社会恐慌;
引发阻断航、渡船爆炸、污染等其它水上突发事件。
2应急处置重点
(1)以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
(2)向渡船、设施、人员及港口提供相应的警示信息,并提醒其提高保安等级;
(3)应根据事件状况,对事件水域实施相应的交通管制。
3应急处置程序
3.1险情核实和评估
3.1.1尽可能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渡船、设施的名称、种类,最新动态、受损情况,遇险人员及伤亡情况,武装分子、恐怖分子人数、武器装备情况及是否已登上当事渡船、设施等信息。
3.1.2掌握遇险水域的水文、航道和气况信息;
3.1.3从事件现状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危险程度,制定先期处置措施。
3.2尽可能保持与遇险渡船、设施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报警人的联系;
3.3现场行动
3.3.1派巡艇到现场进一步核实险情,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3.3.2根据现场遇险情况,制定相应的救助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3.3及时、准确地向拟进入安保事件发生水域及周边水域的相关渡船、设施提供相应的保安警示信息,并提醒其提高保安等级;
3.3.4必要时,应及时组织疏散相关渡船、设施及其人员,对安保事件发生水域实施交通管制;
3.3.5及时报告现场情况。
3.4注意事项
3.4.1现场行动时确保自身安全;
3.4.2在与当事渡船、设施联系时,应当格外小心,避免惊动非法武装或恐怖分子造成不良后果。
4相关行动
4.1涉及人员落水、火灾(爆炸)、阻断航、水域污染等其它险情时,参照相应应急处置指南处置;
4.2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公安、交通、港口等部门;
4.3协助公安、武警、边防、军队等部门处置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