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的通知
省药监局,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建议的,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2023年12月11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
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全面、高效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现就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事权划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统筹属地和层级、事权和能力、权力和责任等关系,厘清职责边界,明确监管权责,促进形成事权清晰、权责明确、统分结合、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市场监管工作体制,构建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法定。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依据,对照“三定”方案,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事权,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没有明确的事项,依据法律精神和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明确。
(二)权能相适。综合考虑行政事权的性质、专业程度、风险等级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分类、合理划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事权。
(三)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部门在依法办理应当由本级直接实施的事权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着力提升基层履职能力。
(四)权责一致。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匹配的要求,理顺权责关系,做到事权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相统一。
三、主要内容
本意见所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的市场监督管理职权。本意见将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主要事权按照上述原则划分到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等三个层级的市场监管部门。各类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事权原则上比照区市场监管局确定,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所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各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南(试行)》,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和履职能力,合理确定其事权。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主要行政事权划分总体框架如下:
(一)行政许可类事权
包括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事权,共24项。
(二)监督检查类事权
主要包括各类监督检查、抽查、风险监测等事权,共24项。
(三)行政执法类事权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打击传销等事权,共12项。行政强制权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应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使。
(四)行政裁决类事权
包括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等行政裁决事权,共3项。
(五)行政备案类事权
包括市场主体备案等行政备案事权,共12项。
(六)其他类事权
包括行政奖励、行政确认、示范创建、公共服务等事项,共15项。
具体事权划分情况见附件。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有效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能定位,既要明确层级职责,防止推诿扯皮,又要做到权能一致,防止不顾基层承接能力搞层层下放,确保监管、执法、服务等各项职能履行到位。重点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各项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安全问题。
(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上级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对下级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下级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调度,推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上下联动、步调一致,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履职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坚决避免监管交叉、杜绝监管真空,以严明的纪律、严格的责任确保市场监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其他要求
(一)本意见未涉及的事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执行;本意见划分的事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划分事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含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等)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二)各市局应当细分市以下层级监管执法权限,并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确保履责到位;各县(市、区)局应当明确内设机构、市场监管所和综合执法队伍事权,进一步厘清职责边界。各业务条线可依法依规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事权。
(三)药品监管事权由省药监局另行规定。价格监督检查事权由省局价格检查局另行规定。
本意见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7日印发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指导意见(试行)》(皖市监法〔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主要行政事权划分情况一览表
附件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主要行政事权划分情况一览表
序号 |
行政事权 |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授权层级 |
事权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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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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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类(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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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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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生产许可。 |
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以及低风险食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茶叶、糖(分装)、粉丝、粉条、粉皮)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 |
1.低风险食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茶叶、糖(分装)、粉丝、粉条、粉皮)生产许可。2.【仅自贸区所在地县级】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3.食品小作坊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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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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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仅自贸区所在地县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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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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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食堂、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 |
1.食品销售经营者许可。2.除高校食堂、特大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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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压力容器设计;2.压力管道设计;3.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散装锅炉除外);4.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5.安全附件制造;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7.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8.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9.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1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11.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12.电梯安装(含修理);13.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14.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15.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1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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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2.气瓶充装许可(委托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
气瓶充装许可(省局委托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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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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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可根据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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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2.甲类检验机构B2级;3.乙类检验机构;4.丙类检验机构;5.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6.电梯检测机构;7.安全阀校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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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II级(RT、UT、MT、PT)、I级;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检验员(锅炉能效测试、锅炉水(介)质、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检验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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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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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省局公告承担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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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省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4.省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5.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
1.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主管部门为地市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4.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
1.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主管部门为县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3.乡镇企业建立的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4.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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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展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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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2.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授权。3.申请对省直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4.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承担授权任务区域为本省内跨地级市的授权。 |
1.申请对市直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2.申请对市属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3.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承担授权任务区域为本市内跨县级的授权。 |
1.申请对县直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2.申请对县属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3.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承担授权任务区域为本县内的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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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注册计量师注册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注册计量师(一级、二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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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除自贸区辖区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 |
【受省局委托,仅自贸区所在市】自贸区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检验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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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药品广告审查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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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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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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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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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登记注册;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经总局授权外资登记权限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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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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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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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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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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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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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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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类(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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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登记事项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本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 |
1.负责本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2.受省局委托对省局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开展检查。 |
1.负责本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2.受上级机关委托对上级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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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示信息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本级登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 |
负责本级登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 |
负责本级登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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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直销行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对驻皖直销企业进行分类监管。 2.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查处违规直销行为。 |
1.对本市直销企业进行分类监管。2.查处本地区违规直销行为。3.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和查处违规直销行为。 |
1.对本县(区)直销企业进行分类监管。2.查处本县(区)违规直销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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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制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监管制度,组织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
依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
依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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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组织指导市局依法对拍卖人登记注册和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依法对拍卖人登记注册和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依法对拍卖人登记注册和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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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广告相关的监测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广告活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专项行动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对省级广播、电视、报纸媒体的广告监测。3.对市级广播、电视、报纸媒体以及全省互联网媒体的广告抽查监测。 |
1.对市级广播、电视、报纸媒体的广告监测。2.对县级广播、电视、报纸媒体以及全市互联网媒体的广告抽查监测。3.对辖区内重点市场主体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对县级广播、电视、报纸媒体以及互联网媒体的广告监测。2.对户外、楼宇等广告的监督检查。3.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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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负责监督管理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建立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工作机制;2.负责指导、协调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认为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消费品调查工作;4.负责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消费品缺陷信息及召回相关信息;5.组织开展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及相关技术研讨;6.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7.承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办、转办的其他召回管理相关工作。 |
1.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缺陷调查、召回相关材料审核、对企业召回实施监督、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2.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3.根据需要设立本辖区内消费品缺陷伤害风险监测点,开展缺陷风险监测工作;4.配合做好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消费品生产者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5.依法对本辖区内违反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6.负责本辖区内缺陷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召回业务培训等工作;7.承担上级交办、转办的其他召回管理相关工作。 |
1.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及上报工作;2.承担本辖区内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消费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设立本辖区内消费品缺陷伤害风险监测点,开展缺陷风险监测工作;4.依法对本辖区内违反消费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负责本辖区内缺陷消费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6.承担上级交办、转办的其他召回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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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产品质量风险监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制度。2.制定全省产品质量风险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3.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研判评估。4.指导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处置工作。 |
1.制定全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制度。2.制定全市产品质量风险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3.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和处置工作。 |
1.负责产品质量风险信息收集上报。2.负责对产品质量风险信息的处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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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2.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全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3.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4.组织开展全省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1.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2.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组织开展全市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工作。4.组织开展全市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1.制定并实施本县(区)年度全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计划。2.对辖区内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3.组织开展全县(区)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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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制度,制定全省产品质量重点监管目录并组织实施。2.制定年度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3.依法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4.指导和管理下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
1.制定辖区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制度,制定辖区内产品质量重点监管目录并组织实施。2.制定年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3.依法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4.指导和管理下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5.组织开展职责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
1.制定年度产品质量县级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2.依法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3.按职责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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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制度。2.监督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3.组织指导全省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
1.制定辖区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制度。2.监督辖区内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3.组织指导辖区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
组织开展辖区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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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飞行检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开展飞行检查。3.【体系检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4.【重点检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高风险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检查。 |
1.制定实施本市食品生产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体系检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开展飞行检查。3.【体系检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体系检查。4.【日常监督检查】市级根据需要对确定的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开展日常检查。 |
1.制定并实施本县(区)食品生产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 【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所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确定由市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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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 制定全省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飞行检查】根据需要对全省农批市场、部分食品销售者等开展飞行检查。3.【体系检查】根据需要对全省食品批发企业或食品连锁销售企业组织开展体系检查。 |
1.制定实施本市食品流通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飞行检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部分食品销售者等开展飞行检查。3.【体系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需要对辖区内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等单位组织开展体系检查。4.【跟踪检查】根据需要对辖区内新获证(备案)、抽检不合格等食品销售者开展跟踪检查。5.【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当地事权划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
1.制定并实施本县(区)食品流通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跟踪检查】对辖区内新获证(备案)、抽检不合格等食品销售者开展跟踪检查,确定由市级开展跟踪检查的除外。3.【日常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食品销售者,确定由市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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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2.【双随机检查】根据计划对辖区内特殊食品销售者开展飞行检查。 |
1.制定实施本市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双随机检查】根据计划对辖区内特殊食品销售者开展飞行检查。3.【日常监督检查】市级确定需要开展日常检查的特殊食品销售者。 |
1.制定并实施本县(区)特殊食品销售环节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双随机检查】根据计划对辖区内特殊食品销售者开展飞行检查。3.【日常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特殊食品销售者,确定由市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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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重点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飞行检查】根据需要对全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飞行检查。3.【监督抽查】根据需要对全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监督抽查。 |
1.制定实施本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飞行检查】辖区内根据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3.【监督抽查】辖区内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4.【日常监督检查】市级确定需要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1.制定并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指导辖区市场监管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监督抽查】辖区内市场监管所日常监督检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3.【日常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确定由市级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除外。指导和监督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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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订全省食品抽检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转移及省本级食品抽检任务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2.督促、指导全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3.办理国家、省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异议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4.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
1. 制订全市食品抽检计划,组织实施省级转移及市本级食品抽检任务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2.督促、指导、开展全市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办理省级转移、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异议工作。3.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4.参与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
1. 制订全县食品抽检计划,组织实施县级食品抽检任务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2.开展辖区内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办理县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异议工作。3.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4.组织排查辖区内风险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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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建立食品抽检承检机构抽样检验工作管理制度。2.督促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监督检查。3.采取多种方式对省局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监督检查。4.对部分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延伸检查。 |
1.制定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2.督促指导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监督检查。3.对市局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监督检查。4.对部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延伸检查。 |
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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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常规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开展常规监督检查;2.【证后监督检查】(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其中:抽查比例不低于本机关许可单位(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数量的2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年度证后监督抽查数量统计;(2)指导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3)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4)发布本级证后监督检查结果;3.【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本省实际,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其他监督检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等开展监督检查。”。 |
1.【常规监督检查】(1)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的年度常规检查计划还应当同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统计;(2)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常规监督检查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3)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和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特点等,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动态调整;(4)定期公布常规监督检查结果;2.【证后监督检查】(1)制定本级行政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其中:抽查比例不低于本机关许可单位(含委托许可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数量的2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年度证后监督抽查数量统计;(2)指导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3)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4)发布本级证后监督检查结果。(5)督促本辖区内被许可人落实证后监督抽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汇总上报处理结果;3.【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市实际,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其他监督检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等开展监督检查。 |
1.【常规监督检查】按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和当地实际,实施监督检查;2.【证后监督抽查】(1)承担上级部署或委托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2)督促本辖区内被许可人落实证后监督抽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汇总上报处理结果;3.【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市实际,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其他监督检查】(1)根据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等开展监督检查;(2)按照基层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无盲区”的要求,对辖区内当年没有接受过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现监督检查100%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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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或监督抽查工作。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或监督抽查工作。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或监督抽查工作。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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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基、标准状况的赋值比对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比对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比对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负责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比对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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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本省范围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
本市范围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
本县范围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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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2.开展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1.制定全市认证活动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认证活动监督检查工作。2.开展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开展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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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2.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
1.制定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2.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与分类监管相融合监督检查。 |
开展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与分类监管相结合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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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2.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3.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4.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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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类(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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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反垄断执法 |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依据《反垄断法》,查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等行为;查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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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订全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计划。2.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监督和执法。 |
1.制订本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计划。2.开展本地区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执法。3.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执法。 |
1.制订本县(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计划。2.开展本辖区反不正当竞争监督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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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打击传销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协调省级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打击传销工作。2.制订全省打击传销工作计划。3.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和防范工作。 |
1.协调市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传销工作。落实省打击传销工作计划,制订市级打击传销工作计划。2.开展本地区打击传销宣传和防范工作。3.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和防范工作。 |
1.协调县(区)级打击传销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传销工作。2.落实省市打击传销工作计划,制订本级打击传销工作计划。3.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和防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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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无照经营查处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
负责本辖区内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
负责本辖区内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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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查处违反专利代理监督管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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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查处违反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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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场准入领域(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外)的处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跨设区市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市场准入领域(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外)行政处罚案件。 |
省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市局办案权限内应当管辖的市场准入领域(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外)行政处罚案件。 |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交办的,辖区内(含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应当由区局管辖的)的市场准入领域(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外)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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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场秩序规范类(直销、网络交易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合同行政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管等)的处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跨设区市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市场秩序规范类(直销、网络交易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合同行政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管等)行政处罚案件。 |
省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市局办案权限内应当管辖的市场秩序规范类(直销、网络交易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合同行政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管等)行政处罚案件。 |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交办的,辖区内(含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应当由区局管辖的)的市场秩序规范类(直销、网络交易监管、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合同行政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监管等)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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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处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跨设区市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省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市局办案权限内应当管辖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交办的,辖区内(含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应当由区局管辖的)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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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质量安全监管领域的处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跨设区市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省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市局办案权限内应当管辖的质量安全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交办的,辖区内(含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应当由区局管辖的)的质量安全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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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质量基础建设领域的处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跨设区市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质量基础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省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市局办案权限内应当管辖的质量基础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交办的,辖区内(含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应当由区局管辖的)的质量基础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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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除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外)的处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管辖、跨设区市的或有重大影响的、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除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外)的违法行为。 |
省局指定管辖或交办的,辖区内跨县(市、区)的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市局办案权限内应当管辖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除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外)行政处罚案件。 |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交办的,辖区内(含按照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定的应当由区局管辖的)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除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外)行政处罚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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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裁决类(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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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冠以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辖区内不同省辖市企业名称争议协商不成的争议裁决。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冠以市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争议裁决;辖区内不同县(市、区)企业名称争议协商不成的争议裁决。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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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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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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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备案类(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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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市场主体备案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备案。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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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歇业备案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歇业备案。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歇业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歇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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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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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国产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 国产保健食品备案;2. 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国产保健食品是指使用原料目录内原料的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事项是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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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含特殊食品) |
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含特殊食品) |
负责辖区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含特殊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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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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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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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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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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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餐饮备案;2.食品摊贩备案。(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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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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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保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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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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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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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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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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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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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乡(镇、街道)食安办(部分设在市场监管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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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类(1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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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评审程序等工作规范;2.受理省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3.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4.组织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审查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
负责培育、推荐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
【仅省直管县】负责培育、推荐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推荐评审专家,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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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登记的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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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除自贸区辖区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
【仅自贸区所在市】自贸区辖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复审、发证工作。 |
【仅自贸区所在区】自贸区辖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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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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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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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申请认定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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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移出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负责本级登记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负责本省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企业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负责本级登记企业因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原因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负责本级登记企业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负责本级登记企业因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原因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 受省局委托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
1.负责本级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负责本级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和恢复正常记载状态。3.负责本级登记市场主体因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原因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受省、市局委托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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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 |
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 |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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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2.初审:按照程序规定初审;提出初审意见。3.转报:制作相关文书并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
1.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2.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3.对随申请材料上报的首批拟用标单位资格、信用情况进行审查。4.将申报材料转报省局。 |
1.现场检查拟申报产品资质情况。2.协助当地政府上报关于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请示。3.协助当地政府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领导小组。4.协助当地政府指定相关机构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5.协助当地政府上报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6.填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7.整理装订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局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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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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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 |
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省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 |
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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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验收情况,按程序组织省级评议,对达到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标准的给予命名。 |
1.接受县级创建单位申请,择优确定上报创建提名单位。2.组织初审,对创建提名单位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提交初审报告,上报推荐验收单位。 |
提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申请,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在创建周期内按要求组织自查和接受初审和评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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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者参与调查较大以上事故。 |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者参与调查较大或一般事故。 |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者参与调查一般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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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指导全省各级12315工作机构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2.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局相关处(局、中心)处理。 |
1.指导全市各级12315工作机构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2.将收到的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局相关机构处理。 |
负责本辖区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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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1.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由总局和各省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建设,各省要按照总局制定的小微企业名录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统一要求进行规范建设。2.省级权限部分的名录系统的维护管理。3.指导各地对小微企业入库标准的咨询解答。 |
1.市级权限部分的名录系统的维护管理。2.负责本辖区小微企业入库标准的咨询解答。 |
负责本辖区小微企业入库标准的咨询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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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专利授权量数据发布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专利授权量数据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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