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1-01-05 14:52信息来源: 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流程图

法定期限一般程序: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 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或检测、检验、检 疫、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一)简易程序

注:(适用情形)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并且执法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一般程序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或调解投诉时发现、接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受案机构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案件情况进行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再延长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

 


准予立案的,受案机构负责人指定 2 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立案调查,执法过程中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


不予立案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


 


办案机构调查取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


中止调查、恢复调查; 终止调查


 

 

审核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含建议补充调查;办案机构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或者审查决定给予其他行政处理

 


违法事实清楚,拟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移送相关部门


 


处罚告知: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 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听证告知: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告知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办案机构将案卷移交相关部门

 

听证

(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审核机构组织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听证报告;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的陈述理由成立 的,改变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部门印章(立案之日    90 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日, 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在法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收到催告书十日后仍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审批、立卷归档(处理涉案物品,案件涉及其他单位、部门的,及时发出案情通报)

 

3


(三)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单独提出;

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

 

确定听证主持人

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须与本案当事人无直  接利害关系

 

 

移交案件材料

(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听证主持人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

 

 

确定听证时间、地点

接到办案人员移交的案件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送达、通知举行听证 7 日前)

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办案人员,向其退回案件材料

 

公告举行听证 3 日前

公开举行听证,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以及 听证的时间、地点

 

 

举行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当  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  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

 

 

撰写听证报告5 个工作日

听证主持人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  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人


(四)专项程序:反垄断调查、处罚程序

 

案件来源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或通过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    经营者主动报告等

 

必要调查

对于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举报,应当进行必要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

 

立案、备案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自立案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委托调查受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    的名义实施调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协助调查)可    以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

 

 

垄断议、滥地位                     滥用除、限竞争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止调查、监督履行情况经营者提出中止调查申请, 决定中止调查,制作中止 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

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 诺, 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结束调查

不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结束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结束调查


制作行政建议书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报告、备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作出行政决定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向被调查经营者送达行政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报告、备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或者结束调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7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公布、公示

依法公布行政处理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中的行政处罚信息;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专项程序: 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罚程序

 

 

案件来源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职权、通过举报或其他途径)

 

必要核实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     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    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立案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应当立案,并书面    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文件、资料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内,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违法实施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初步调查

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进一步调查

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应进行进 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不实施进一步调查

不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应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调查结论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告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设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通知、公布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


二、市场监管行政强制流程图

(一)行政强制措施

法定期限:30 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

 

执法人员开展监管执法,发现需采取强制措施的涉嫌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申请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行政机 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至少 2 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不到场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

 

 

检查现场、清点物品

进行执法音像记录;制作《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场所、设施、财物     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场送达执法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表或与案件      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     或者盖章,进行留置送达

 

 

处理决定

30 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

 

催告

行政机关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催告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  绝接收或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陈述申辨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辨,对当事人意见进行记录、复核

 


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


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   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