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分表
行政奖励分表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设定(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
大项 | 子项 | |||||
1 | 行政奖励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 2.超越权限实施评审行为的; 3.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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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 2.超越权限实施评审行为的; 3.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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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 2.超越权限实施评审行为的; 3.泄露申请人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6.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