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利分表

发布时间:2022-04-01 14:45信息来源: 繁昌县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政策法规股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企业提交的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材料进行审核。
    3.备案环节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备案部门应予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告知理由)。
    4.监管环节责任:采取监督抽查、行政执法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加强备案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其他)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时间、路线及要求的核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是否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申报材料。
    3.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将核准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是否按核准的范围、路线,时间和管理部门的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是否对企业破损、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进行整修;是否按照要求安装顶灯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核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3.违法批准或者同意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准的理由的。
    5.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的。
    6.在办理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核准,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