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分表

发布时间:2021-07-01 14:42信息来源: 繁昌县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政策法规股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1

行政处罚

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三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以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处5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乱扔废旧电池、塑料包装物,抛撒冥纸,焚烧垃圾和冥纸,随地便溺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三十七条: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四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市容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第四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处理。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

常委会公告 70号)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可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或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繁昌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设,由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件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被城管部门集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行政处罚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的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被城管部门集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被城管部门集中的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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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街面、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擅自设立车辆修理清洗点、摆摊设点等无照经营及未按核准的经营地点在街面、道路、广场公共场所经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依照职权,或者依据举报、交办、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
调查环节责任: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
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件相关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城管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4.
告知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环节责任: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审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的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实物或者其他有关财物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
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
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罚款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罚没款实施罚缴分离。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
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
对违反被城管部门集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8.
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
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3.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
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