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户外广告发布审批和临时占道审批分表

发布时间:2021-05-01 14:41信息来源: 繁昌县城市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审批

临时占道审批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人行道、广场等)、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临时占道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行政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
    2.
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临时占道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完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
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临时占道市容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
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审批

户外广告类审批

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行政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
    2.
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完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告知行政审批事项利害关系人;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4.
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户外广告媒体设置市容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
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户外广告发布审批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零星张贴宣传品,应当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户外广告发布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行政审批申请的途径和方法。
    2.
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日内审查完毕;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告知行政审批事项利害关系人;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4.
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户外广告发布市容许可证》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
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
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