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3信息来源: 繁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编辑:董瑞婉 字体:【  

中共芜湖市繁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繁编办函〔202224

 

关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复函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关于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调整权责清单部分事项建议的函》已收悉。根据《繁昌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经会同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现就你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函复如下: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增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文化艺术、体育类)”等3项权力事项(详见附表1)。

二、请根据事项调整情况,于3月1日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以及调整后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请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附表:1.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中共繁昌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抄送: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局   


附表1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名称

子项

   

调整

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行政许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文化艺术体育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

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增加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增加1项行政许可。

 

 

2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文化艺术体育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 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5.《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

6.《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增加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增加1项其他权力

 

3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文化艺术体育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

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增加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增加1项其他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