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含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2024-04-19 09:37信息来源: 繁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阅读次数: 字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版物(含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设立许可服务事项。
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繁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许可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6  申报条件
6.1  需提供非住宅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额外提供租赁合同
6.2  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6.3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7.1  申请书1份(写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经营类型、法人姓名、住址、法人资格情况);
7.2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3  拟任法人代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出版物经营单位申报审批登记表;
7.5  房产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出租者房产证明(复印件)。
8  服务流程
执行《出版物发行(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追溯矩阵流程》。
15天。
10天
12  收费依据
    不收费
13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数量。
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导询规范》、《服务过程运行规范》、《服务过程控制规范》。
执行《监督检查标准》。
执行《评价标准》、《改进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