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受理服务规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受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服务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繁昌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行政许可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6.1 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6.2 合肥翔天公司出具的“净网先锋”证明;
6.3 电信部门《互联网上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复印件;
7.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审核报告;
7.2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7.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7.4 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复印件;
7.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材料;
7.6 埸所设备资料清单;
7.7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7.8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9 经营管理制度;
7.10 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7.11 合肥翔天公司出具的“净网先锋”证明。
8 服务流程
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办理规范及时间责任追溯矩阵流程》。
20天。
4天
12 收费依据
13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数量。
执行《服务行为规范》、《服务导询规范》、《服务过程运行规范》、《服务过程控制规范》。
执行《监督检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