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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对象所属行业 |
检查任务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1 |
城镇污水厂 |
对城镇污水处理经营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水污染防治法》 |
现场检查 |
城镇污水厂 |
本年度 |
一年一次 |
联合单位1 |
繁昌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联合单位2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联合单位3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联合单位4 |
镇政府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安全生产、消防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2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对核技术利用经营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本年度 |
一年一次 |
联合单位1 |
繁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联合单位2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3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
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联合检查 |
牵头部门 |
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
现场检查 |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
本年度 |
一年一次 |
联合单位1 |
区市场监管局 |
环境与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联合单位2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
4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机构 |
对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牵头单位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现场检查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机构 |
本年度 |
一年一次 |
联合单位1 |
区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联合单位2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联合单位3 |
镇政府 |
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事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