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UNB45X3,法定代表人:许光虎,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荻港镇杨湾村(荻黄公路南侧荻港海螺水泥厂以东300米)。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2024年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受理编号:第二十八批-3)举报内容,于2024年5月10日-5月11日对你单位及其相关的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矿废弃露天矿山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你单位将洗砂污泥4520.1吨擅自倾倒至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矿废弃露天矿山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车队队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车队队长等人的身份以及章*红、季*被授权委托的情况;
2.机动车驾驶证(电子版)打印件1份,证明皖AH4086驾驶员叶*露的身份;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对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矿废弃露天矿山内倾倒的洗砂污泥进行勘查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3份、关于申请处理机制砂泥饼的报告(杨子江【2023】第26号)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洗砂污泥4520.1吨擅自倾倒至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矿废弃露天矿山内情况,以及该企业倾倒行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
5.现场照片4张,证明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矿废弃露天矿山内被倾倒的洗砂污泥的情况,以及驾驶员对小门李矿坑和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废气露天矿山为同一处地点的确认情况;
6.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矿废弃露天矿山内积存的洗砂污泥平面布局情况;
7.新材料加工仓储项目(一期)项目环评报告表(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40222MA2UNB45X3001X)复印件各1份,证明新材料加工仓储项目(一期)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和洗砂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及其处置要求;
8.小门李矿坑泥饼出库明细表(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打印件1份(共3张),证明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洗砂污泥4520.1吨转运倾倒至荻港镇杨湾狮山石灰石矿废弃露天矿山(小门李矿坑)内情况;
9.《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砂泥饼监测情况说明》1份,证明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制砂污泥(泥饼)相关污染物的情况;
10.微信聊天截图一份,证明季*和皖AH4086驾驶员叶*露关于转运、倾倒洗砂污泥一事的转账记录的情况;
11.2024年7月31日现场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2024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过磅单(共96张24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基本完成整改和处置费用的情况;
12.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件地址的情况;
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打印件1份,证明未查询到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
14.信访平台查询页1份,证明芜湖市杨子江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的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汪*、何*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繁)罚告〔2024〕38号)告知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该单位于2024年8月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第一时间将倾倒泥饼清运处理。2.2023年底,委托第三方单位针对洗砂泥饼做出检测,各项指标均能满足国家相关环保规定的标准数值,2024年5月,荻港镇政府再次委托第三方对小门李矿坑的泥饼做出检测,两次结果一致。3.行情不好,企业经营困难,希望减免行政处罚。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会计室联系(联系电话:7917075,79112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