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芜环(繁)罚〔2024〕19号
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1WQJ0X,法定代表人:朱庆启,地址:繁昌县繁阳镇茶山村骆冲。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大量固体废物(钢渣)露天堆放在厂区内西南侧,未采取“三防”措施,淋融水呈强碱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庆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王祚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责任主体为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证明法定代表人朱庆启的身份、证明总经理王祚发的身份和被委托的权限;
2.2024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大量固体废物(钢渣)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三防”措施,淋融水呈强碱性;
3.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擅自将大量固体废物(钢渣)露天堆放在厂区内西南侧,未采取“三防”措施,淋融水呈强碱性;
4.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露天堆放在厂区内西南侧的固体废物(钢渣)仍未清运完;
5.2024年4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王祚发)1份,证明: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露天堆放在厂区内西南侧的固体废物为钢渣,堆放时间自2022年开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超过1年;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生产车间及固体废物(钢渣)露天堆场的平面方位;
7.《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环评报告表》第4页和第20页、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各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1.繁昌县庆发再生资源回收配送厂年回收加工处理40万吨钢渣项目履行了环评和验收手续,办理了排污登记表。2.该公司环评及验收中均明确所有原料及产品均为钢渣;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知悉送并确认受送达人或代理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繁)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4月6日提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公司已立行立改,将钢渣清理至厂区棚内。2.由于公司受疫情及原料价格影响三年期间处于亏损状态,使得钢渣产品无销路,滞留厂区。3.公司环评、验收手续完善,恳请贵局考虑我厂的实际情况并及时改正的态度,给予减轻处罚。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你单位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元整(¥16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会计室联系(联系电话:7917075,79112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