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17:29信息来源: 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阅读次数:编辑: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为严厉打击非法跨区域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我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常见的如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医疗废物、有毒化工废料等)、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船舶垃圾等。

二、禁止非法跨区域转移固体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船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实施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装卸、倾倒、接收、堆放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处理处置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四、对存在非法跨区域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的主体,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经查实的,将依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严格落实保密规定。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生态环境局分局:0553-7911309

区公安局举报电话:0553-7872170、7112092

繁阳镇环保办:0553-7872092

荻港镇环保办:0553-7352227

孙村镇环保办:0553-7600069

平铺镇环保办:0553-7116278

新港镇环保办:0553-7332102

峨山镇环保办:0553-7771728

繁昌经开区环保办:0553-7414030


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