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行动计划》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行动计划》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问:《行动计划》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远近结合研究谋划大气污染防治路径,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问:《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行动计划》全面对接、充分吸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提出的空气质量改善相关目标指标,细化分解落实,以PM2.5污染控制为核心,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提出“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PM2.5浓度分别下降20%、15%,长三角地区PM2.5浓度总体达标,北京市控制在32微克/立方米以内。”
问:《行动计划》的重点区域调整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三年行动计划》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作为大气污染防治三大重点区域,提出了更严的任务措施、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更高的目标要求,聚焦重点区域开展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在维持原重点区域的基础上,结合近年工作实际,综合考虑区域污染传输贡献、空气质量状况、行政管理需求等因素,对个别城市进行优化调整。具体来说,一是将PM2.5浓度较高的山东南部、河南中南部等城市纳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消除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之间的“空白地带”,从而更有利于开展区域联防联控;二是调整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的部分城市,使得一个省份只在一个重点区域内,降低了行政成本;三是将PM2.5浓度基本稳定达标且对长三角地区污染贡献较小的浙江南部、安徽南部的部分城市调出,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调整后的重点区域具体如下:
问:《行动计划》的重大任务措施有哪些?
答:《行动计划》提出了九项重点工作任务。
问:《行动计划》的重要财政税收政策支持有哪些?
答: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共同行动,《行动计划》涉及到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
问:如何抓好《行动计划》责任落实?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