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解除查封决定书(繁环解查字〔2021〕1号)
芜湖华武塑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1年11月2日依法对你公司利用可移动水泵和软管实施偷排的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繁环查字〔2021〕1号),查封的设施为 1台灰色可移动水泵和1根16米长浅绿色软管,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分拣车间内,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时间从 2021 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现因你公司已主动停产,在整改过程中也需要用到可移动水泵和软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解除查封的起始日期为2021年11月9日)。
芜湖市繁昌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