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查封决定书(繁环查字〔2021〕1号)
芜湖华武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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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孙村镇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艳亮
我局于2021年 10 月 27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24日18时03分至2021年10月24日21时23分,你公司两名员工利用可移动水泵和软管将污水处理系统中的中间水池(1)内废水抽入雨水井,最终排向了外环境。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1台灰色可移动水泵和1根16米长浅绿色软管 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时间从 2021 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分拣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芜湖市繁昌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