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附件2:
行政处罚类
繁昌县卫生局行政处罚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责任部门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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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
防保监督科 |
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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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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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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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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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防保监督科 |
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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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防保监督科 |
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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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防保监督科 |
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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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防保监督科 |
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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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依法取得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接生,或者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 |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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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情节严重的 |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防保监督科 |
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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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务人员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
安徽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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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规定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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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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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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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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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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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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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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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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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
22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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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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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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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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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
防保监督科 |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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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职权或事务类
繁昌县卫生局其他工作职权或事务
序号 |
其他工作职权或事务名称 |
需提供的材料 |
法律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责任部门 |
法定办 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1 |
执业医师注册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近期彩色照片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繁昌县人民医院或繁昌县中医医院); 5.申请人身份证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申请人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不收费 |
医政科 |
30日内 |
30日内 |
2 |
执业护士注册 |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表;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张;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护士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繁昌县人民医院或繁昌县中医医院); 7、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 8、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提交接受二级以上医院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
不收费 |
医政科 |
30日内 |
30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