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水务局行政强制分表

发布时间:2023-07-04 16:49信息来源: 繁昌县水务局阅读次数: 字体:【  
行政强制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强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扣押或没收、拍卖、拆卸和销毁非法采砂船舶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   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订)第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一)在长江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离长江堤防堤脚300米内、距离长江护岸工程400米内采砂的;(二)在长**航道采砂造成长江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三)使用小吸砂泵船采砂的;(四)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用水单位取水工程建设、取排水情况、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进行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取水许可规定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可以依法暂扣施工工具、取水设备。”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