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区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06 09:55信息来源: 繁昌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阅读次数:编辑:汪洋 字体:【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1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的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2.立即自行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轻微2.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