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处罚分表(2019版)

发布时间:2020-11-10 09:22信息来源: 繁昌区农业农村局阅读次数:编辑:FXZ 字体:【  

1

行政处罚

违反种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

行政处罚

违反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违反肥料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农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有关规定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违反渔业港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违反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违反畜牧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违反兽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