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农委行政确认分表(2017版)

发布时间:2017-06-08 14:16信息来源: 繁昌县农业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繁昌县农业委员会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17 行政确认 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投入品是指农业生产中投入使用的消耗材料,包括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及生长激素、微量元素等。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投入品用于农业生产后,因投入品质量或者气候等原因,导致农作物的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产量、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和口头方式形式提出申请;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及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应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鉴定的理由。
   
3.鉴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进行现场鉴定。
   
4.送达阶段责任: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农业相关职能机构,职能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田间现场鉴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田间现场鉴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田间现场鉴定决定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在受理、审查、鉴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申请或者不予审查通过的理由的。
  
8.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确认 三级古树名木认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古树名木的划分标准、各级古树名木的认定程序、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管理保护措施以及破坏古树名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受理环节责任:鉴定机构对申请鉴定资料进行核查,若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予受理。
   
3.审查环节责任: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决定环节责任:申请人按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由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书。
   
5.送达环节责任:鉴定意见书由安徽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存档,鉴定为结果三级古树名木,由县政府予以公布。
   
6.监管环节责任:对已认定的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护栏、避雷针等保护措施,保护牌须标明擅自移植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内容。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确认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四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说明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
   
3.审查环节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决定环节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本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5.送达环节责任: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决定的全部余额结清。
    6.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