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分表(2018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复检的确认 | 无 |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复检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要求。) 2.受理环节责任: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应复检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农业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检测环节责任:复检由农业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机构与原检测机构不能为同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样品由受理部门和申请人双方共同确认。 4.决定环节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书面报告受理部门。芜湖市农业委员会在收到报告3日内,将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 5.监管环节责任:对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确认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无 |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1.接报环节责任: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环节责任: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立案予以立案的事故,详细填写《农机事故立案表》迅速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予以立案的事故,详细填写《农机事故立案表》迅速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3.勘查处理环节责任:农机事故应当由2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共同处理。农机事故处理员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按《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工作。 4.检验鉴定环节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和评估,填写《检验、鉴定,评估委托书》等文书。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项目和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5.认定环节责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不依法处理农机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等有关材料。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不立即实施事故抢救的。 5.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 7.索取、收受贿赂的。 8.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 9.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影响事故公正处理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