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017)

发布时间:2017-06-16 10:32信息来源: 繁昌县农业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繁昌县农业委员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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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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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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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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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农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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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渔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违反渔业船舶检验有关规定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违反渔业港航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违反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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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违反畜牧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违反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违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违反兽药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调运森林植物和产品行为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违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以及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检验规定行为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惩罚
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过程中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拒绝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狩猎证件、捕捞证件或者未按证件规定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卖、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擅自采伐、销毁和移植古树名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其保护设施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行为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古树名木白虎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野生动物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猎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