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分表(2018年版)

发布时间:2019-04-25 15:24信息来源: 繁昌县农业委员会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渔业规定的养殖捕捞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1.立案环节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决定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业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1.立案环节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决定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渔业执法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1.立案环节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决定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违反病原微生物(与动物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十七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1.立案环节责任: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5.决定环节责任: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渔业执法部门的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兽医主管部门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未依照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
    11.对应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未执行吊销程序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