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利分表及流程图(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30 11:04信息来源: 繁昌区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韩婕妤 字体:【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
层级
备注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的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划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5.在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在办理过程和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乡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七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1.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备案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审核环节责任:对监控平台经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结果、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备案材料予以说明、解释。  
  2.审核环节责任:对监控平台经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结果、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条件的,由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而不予备案的。
  2.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2022年第30号令修订)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证》,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该客运班线车辆数量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见附件8)。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
(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
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检查责任:检查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2.处置责任: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3.移送责任: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县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检查责任: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超限检测;2.处置责任: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3.移送责任: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理由:规范实施依据。
1、接警阶段责任:海事机构建立水上值班制度和值班岗位,负责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初步核实并确定事故(险情)级别,并按规定立即向上级部门、相关海事机构发送相关应急信息;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指挥人员接报后,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事故(险情)等级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3、搜救阶段责任:指挥人员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4、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应急处置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维护通航秩序,防范次生事故发生;5、应急结束阶段: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2.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市、县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检查责任: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经批准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2.处置责任:经检测认定为超限的车辆,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3.移送责任: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和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查实证据即采取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责任的;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在检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权限范围内的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的依据、条件、实施主体、受理机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 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通过的,并将审查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时,发现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危险源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国内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填写《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检验合格决定或者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理由),制作《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依法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船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申请未受理、未发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申请而予以批准的。
   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
   4.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
   5.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6.在检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在检验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
   9.在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10.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1.有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国内渔业船舶检验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填写《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检验合格决定或者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理由),制作《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依法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船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申请未受理、未发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申请而予以批准的。
   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
   4.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
   5.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6.在检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在检验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
   9.在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10.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1.有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国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填写《船舶检验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核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检验合格决定或者不合格决定(不予发证的书面告知理由),制作《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检验报告》,依法送达。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船检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申请未受理、未发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申请而予以批准的。
   3.未按规定的程序和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
   4.所签发的证书及检验报告、记录与实船不符的。
   5.未经请示批准,擅自降低规范要求或改变收费标准的。
   6.在检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在检验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由于人员、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保证检验质量的。
   9.在检验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10.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1.有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备而不予备案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现场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安全条件而给予备案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3.备案环节责任: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准予备案。
  4.监管环节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活动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