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分表及流程图(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30 11:03信息来源: 繁昌区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韩婕妤 字体:【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
层级
备注
行政征收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经审查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征收环节责任: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3.征收款管理责任:征收款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收支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
  2.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3.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4.不按《安徽省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5.不实施管理行为或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6.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安徽省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
  7.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8.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
  9.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
  10.未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11.滞留、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
  12.违反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13.转让、出借、代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14.违反规定发放、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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