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分表及流程图(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30 11:01信息来源: 繁昌区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韩婕妤 字体:【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
层级
备注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的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申请表》、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说明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实施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申请表》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确认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确认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确认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确认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确认(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确认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确认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确认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确认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确认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确认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确认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证明,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确认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确认的。
  6.在办理行政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确认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皖交运〔2015〕16号):将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场的认定事项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客运站(场)经营核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客运站(场)经营核准申请书格式文本;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客运站(场)经营核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送达环节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客、货运站(场)经营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不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璐运输相关业务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其他违法行为。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市、县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开展竣工验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书》)等质量鉴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查义务的;
3、授意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4、隐匿竣工质量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5、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不能给予客观、公正质量鉴定的;
6、在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予以办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船舶进行及时救助的。
  2.在调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安监调查、结论、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实施事故调查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3.办结阶段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予以办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船舶进行及时救助的。
  2.在调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安监调查、结论、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实施事故调查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提出审查意见。 4.办结阶段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予以办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事故船舶进行及时救助的。
  2.在调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安监调查、结论、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实施事故调查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