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0-11-02 09:34信息来源: 繁昌区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编辑:罗坤 字体:【  

本基准对应《芜湖县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第19,项目名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一、法律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及量化标准

(一)情节轻微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拒不纠正的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造成交通事故的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