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购房消费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9 09:40信息来源: 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综合监管股 字体:【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发放购房消费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限与适用范围

(一)起止时间:2026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二)适用范围:购房人在繁昌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系统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补助内容

(一)发放数量:消费券共发放500套。

(二)补贴标准:本次活动计划发放购房消费券2万元/套并另加购房补助,使用消费券购房的,在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再分别给予购房人购房款1%1.5%2%3%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140m2(含140m2)以下首套、二套房补助比例为1%140m2以上首套房补助比例为1.5%140m2以上二套房补助比例为2%;三套房补助比例为3%

三、补助规则

(一)消费券使用

1.购房消费券经开发企业审核后直接抵扣首付款,所抵用的首付款由开发企业转至购房人所购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套房屋仅可使用一张消费券。

2.消费券资金由开发企业先行垫付,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信息报至区住建局核销,对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局将消费券资金打入开发企业指定账户,对不符合核销要求的,不予核销,所减免的金额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二)补助办理

1.购房人需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后60日内前往区住建局申请购房补助,逾期申请不予办理,区住建局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

2.购房人申请购房补助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两个及以上买受人的,需提供所有买受人的身份证);

2)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4)所购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5)区住建局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核验购房人前期已享受的购房消费券证明材料。

(三)其他

申请人所购房屋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通知相关政策:

1.购买商业、办公或仓储等非住宅用房;

2.购买拆迁安置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政府限价回购房、定向销售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以及存量二手房;

3.购房人于202611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的,在购房补贴实施期限内退房(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重新购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四、有关事项

(一)购房消费券不可拆分使用,不可转让、不可提现;购房人如出现作弊违规套取补贴等行为,将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责令退回已取得的购房消费券补贴款,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购房人申请享受本活动政策的房屋,不再叠加享受人才安居保障、青年英才等其他各类购房补贴政策。

(三)使用购房消费券的购房人如发生退房的,则视为放弃相关补贴权益,退房前开发企业需将消费券补贴金额退回财政指定账户。

(四)享受购房消费券补贴的购房人,所购房屋在符合交房条件并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在90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房补助资格。

(五)区住建局负责消费券及购房补助的兑现工作,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消费券使用情况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各属地政府配合做好促消费活动宣传。

(六)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区住建局所有,政策咨询电话:0553-7853733

 

 

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2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