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气审批指南(2025版)
一、申请条件
1.停止供气的理由充分;
2.已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施工方案;
3.安全保障方案。
三、申请流程
1.受理: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窗口,受理人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
审查,申报材料齐全同意受理,不齐全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时限:0.2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核意见; (时限:0.25个工作日)
3.决定:对审核依据进行把关,并做出审批意见;(时限:0.25个工作日)
4.办结:做出审批结果。(时限:0.25个工作日)
四、法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供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并在恢复供气之前及时通知燃气用户。恢复供气应当在八时至二十时之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