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权利分表

发布时间:2023-06-28 10:31信息来源: 繁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杨恩燕 字体:【  

序号

区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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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区住建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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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区住建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