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繁昌分局行政规划分表

发布时间:2024-01-05 10:07信息来源: 繁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阅读次数:编辑:陈群 字体:【  
事项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
层级
备注
行政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
行政规划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1.批准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环节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环节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环节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环节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省、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