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4〕10号
李亚男 :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李亚男非法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1月11日,在孙村镇顺风山元帽顶非法开采并外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2、现场勘测笔录3、询问笔录4、资源储量估算简报。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李亚男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3485.29元(465.01吨×29元/吨);
3.处6742.65元(13485.29元×50%)罚款;
共计罚没款20227.9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银行开户名: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章家满 许典生
电 话: 0553—7915338
地 址: 繁昌区峨溪北路657号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