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07 17:24信息来源: 繁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阅读次数:编辑:执法队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49

马光涛:

    我局于2024124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312擅自荻港镇小岭王山头果园附近开挖石灰石矿外运销售,已销售资源量为177.89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相片;4.资源储量估算简报。

我局已于202432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马光涛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692元(177.89吨×32元/吨);

3.处2846元(5692元×50%)罚款。

共计罚没款8538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繁财政:340016761080530042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繁昌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繁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道余 王元浩

 话:0553-7915338

 址:繁昌峨溪北路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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