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 林罚决字[2024]第04号
被处罚人: 汪启水
地 址: 繁昌区峨山镇***************
经依法查明,汪启水于2023年2月初,擅自在自家田中架设捕鸟网,2023年3月4日,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该捕鸟网上捕杀了4只鸟类且均已死亡,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汪启水捕杀的4只野生鸟类1只为珠颈斑鸠、1只为白头鹎、1只为领角鸮、1只为乌鸫。其中领角鸮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4只野生动物总价值和环境损害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59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鉴定意见 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在禁捕期、禁捕区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实施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林法[2023]149号)第24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
2.处以31800元罚款(15900元×2倍=318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 银行开户名: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繁昌区人民政府 或者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繁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