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4〕8号 |
安徽高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2月4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5年1月占用繁昌区繁阳镇茶山村集体土地1244平方米建设消防通道及消防辅助用房,占地全部为建设用地,其中:消防辅助用房占地125平方米,消防通道占地1119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建成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土地勘测定界图;4.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5.土地总体规划套合图;6.现场相片。
我局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已于2024年3月25日书面告知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4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消防辅助用房125平方米、消防通道1119平方米;
3.处以12440元罚款(建设用地1244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繁昌区财政局,帐号:340016761080530042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繁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道余 王元浩
电 话:0553-7915338
地 址:繁昌区峨溪北路657号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