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4〕4号
繁昌县恒通石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06年占用孙村镇八分村集体土地4820平方米建设厂房,目前已建成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2、现场勘测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土地勘测定界图;5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6、土地总体规划套合图。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1月27日修正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非法占用的482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八分村委会;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750平方米建筑物和2800平方米构建物交由孙村镇政府管理;
3、处以48200元罚款(10元/平方米×4820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银行开户名: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章家满 许典生
电 话: 0553-7915338
地 址: 繁昌区峨溪北路657号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