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4〕3号 |
芜湖喜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你单位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3年4月擅自在繁阳镇库山村海螺附近二氧化碳储能项目专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石灰石矿进行利用,已利用资源量为421.23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相片;4.资源储量估算简报。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已于2024年1月26日书面告知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芜湖喜来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4321.82元(421.23吨×34元/吨);
3.处7160.91元(14321.82元×50%)罚款。
共计罚没款21482.7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繁昌区财政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道余 王元浩
电 话:0553-7915338
地 址:繁昌区峨溪北路657号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