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4〕2号
芜湖市永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对你公司在平镇镇五华鸡众创基地项目建设区外取土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越界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2、现场勘测笔录;3、询问笔录;4、资源储量估算简报。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⒈责令芜湖市永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越界开采行为;
⒉没收违法所得4435.07元(985.57方×4.5元/方);
⒊处1330.52元(4435.07元×30%)罚款;
共计罚没款5765.5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繁昌支行,银行开户名: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章家满 邢登霞
电 话: 0553—7915338
地 址: 繁昌区峨溪北路657号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