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自然资规罚字〔2024〕1号 |
王先虎: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3年12月27日擅自在繁阳镇库山村蒋冲脑水库上方开挖建筑用砂岩矿外运销售,已销售资源量为243.03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相片;4.资源储量估算简报。
我局已于2024年1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已于2024年1月22日书面告知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王先虎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7533.93元(243.03吨×31元/吨);
3.处3766.97元(7533.93元×50%)罚款。
共计罚没款11300.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繁昌区财政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道余 王元浩
电 话:0553-7915338
地 址:繁昌区峨溪北路657号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