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繁 林罚决字〔2024〕第02号
被处罚人:芜湖市正来石业有限公司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22年12月开始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在繁阳镇库山村海螺皮带廊附近占用林地建设繁阳镇公益性公墓,经委托安徽森源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共计0.2086公顷(约3.13亩),森林类别皆为一般商品林,原地类均为其他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2086平方米×8元/平方米=16688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2086平方米×6元/平方米=12516元,合计:16688元+12516元=2920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我局已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9204元罚款(29204元×1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开户名: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账号:34001676108053004227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繁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繁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