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庆市绿城装饰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08 09:46信息来源: 繁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阅读次数: 字体:【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2023 1

被处安庆市绿城装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安庆迎江区大发宜景城一期**幢*层*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80039714*****                       

法定代表人: 胡俊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承包施工芜湖市繁昌区**足浴装饰装潢项目中,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拖欠李*11人工资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零陆元整(¥:18206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名: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账号:20000048284510300000147缴纳罚款,并将缴纳凭证反馈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政府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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